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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构建和谐社会

时间:2022-05-31 14:35:03  浏览次数:

[摘要]目前在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收入分配秩序混乱,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在社会各界已引起高度重视。为此,必须从战略高度和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科学谋划,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政府分配行为,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效率公分配关分配秩和谐社会

与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在分配领域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收入分配领域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束缚,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高速增长。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分配秩序混乱及由此引发的新问题与社会矛盾,即不和谐的现象不断出现,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日益突出。

经济学家认为:收入分配有三种标准,第一,贡献标准,即按社会成员的贡献分配国民收入,也就是按生产要素(劳动、管理、技术、资本)的贡献进行分配。第二,需要标准,即按社会成员对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分配国民收入。第三,平等标准,即按公平的准则来分配国民收入。第一个标准能保证经济效率,但由于各成员能力、机遇的差别又会引起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后两个标准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平等化,但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经济效率则会不利于平等,有利于平等则会损于经济效率,这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效率与平等的矛盾。效率即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它要求生产要素或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达到在一定投入中实现产出或效益的最大化。公平一词是可以和平等通用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权利均等和机会均等。但在政治、法律、伦理和经济诸多学科中,公平一词颇多争议。仅就收入分配而言,什么叫平等或公平?在按劳分配中提出:按劳分配以劳动贡献作为分配的唯一标准,使得报酬相对于劳动贡献来说是平等的或公平的。但由于人们劳动能力有差异,造成了收入的差异,从而出现生活水平上的差异这种不平等或不公平。这就说明公平或平等这个概念是相对的,它是相对于不同标准或尺度而言的。

效率与公平既对立又统一。首先,效率与公平之间存在着对立的一面。在分配中强调效率,让效率与收入紧密联系起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优胜劣汰,就会出现一部分能为社会提供较多的有效劳动、有效产出、取得高效率的企业及其人员在分配中处于多分多得的有利地位。与此同时,也必然会出现另一部分被置于少分少得的不利地位的企业和人员。这样,收入的差距就会拉大,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就凸现出来,效率冲击了公平。相反,在分配中强调公平,不敢让分配与效率挂钩,激励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实际上就是对效率进行约束和抑制,就会出现工作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简单说,就是还摆脱不了平均主义的羁绊,公平就冲击了效率。另一方面,公平与效率之间也有它统一和互补的一面,如果效率不高,经济不能发展,公平就失去了物质保障和基础,公平就只能在低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实际上就是陷入共同的贫困。对此,我们有过深刻而长期的沉痛教训。效率使社会财富快速增长,公平就能在高水平的基础上实现。当然,只是单一的强调效率不兼顾公平,也会出现问题,甚至会动摇社会的稳定。没有公平,就无法团结和调动广大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积极性,效率也就失去了支撑。而没有公平的社会是倾斜的社会,不文明的社会,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悖的。因此,如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就成为理顺分配关系的一个重大问题。

平等与效率哪个优先,一直是经济学家们争论不休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是按“效率优先”进行的,但每个人在进入市场之前所拥有的生产要素量不同,即每个人的能力与资产不同。在市场竞争中,每个人的机遇也不同,这样,收入差距悬殊、甚至贫富对立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分配状态不合乎人们公认的伦理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先提出了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为我们在分配问题上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但在具体落实这一原则到分配工作中,却难免会遇到“如何优先”和“怎样兼顾”的问题。比如说,初次分配时,如果处处注重公平,就势必不能放开手脚来让效率优先;再分配时让效率优先,又难以兼顾公平。对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第一次明确地界定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再分配时注重公平,指明了政府要加强对收入分配的监控和调节。

我国近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不仅解决了亿万人民的温饱问题,而且促进愈来愈多的城乡居民步入了富裕阶层的行列。我国经济继上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期两次经济增长高峰之后,目前进入第三个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正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新目标迈进,这是经济全球化产业转移和我国逐步壮大的消费市场推动的结果。许多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在这个关键发展时期,由于各方面利益关系非常复杂,引发社会动荡因素很多,即不和谐的现象不断出现。其中,由于收入分配失衡导致的贫富差距扩大化,以及由此带来的贫富阶层之间的冲突是不和谐的主要表表现之一。造成发展中出现的这种不合谐的原因主要在于制度方面的缺陷:重经济发展与GDP增长而轻社会发展;重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轻共同富裕;重城市发展而轻农村发展;重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而轻社会公平;重社会稳定而轻社会和谐;重政策调整而轻法制建设;重打破旧制度而轻完善新制度等。目前,这一差别的扩大已是学术界的共识,也是社会承认的事实。一个社会要有生机和活力,必须有必要的差别;同样,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发展,必须把差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所谓贫富差距扩大,是指贫富差距超出了合理的界限。测量贫富差距,通常用基尼系数法。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基尼系数在0.3与0.4之间,表明全体居民的收入差距达到一个较为合理的程度,也就是说,这种差距,第一是必要的,是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第二是社会可以接受的,也就是不违背公平原则的。低于0.3,表明收入分配过于平均;高于0.4,表明收入分配已趋于不合理。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字,我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我们的研究表明,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基尼系数出现了两个台阶的提升,首先从1988年前不到0.3上升到1988年的0.382;其次由0.382上升到1994年的0.452或0.467(按人口--收入测算)。这种反映我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两个台阶的提升,正好表明了中国收入分配状况突破过于平均局面走向收入差距的合理化阶段,又由合理的收入差距迅速滑向收入差距十分显著的不合理阶段。如果根据我国基尼系数,用图形描绘出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分配状况,就像一个“哑铃型”,处于中间的中等收入阶层的人数占的比例较低。我国现在是中等收入阶层占18%左右,在国外,中等收入阶层(中产阶级),一般占40%-50%,我国今后若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20年后应该达到38%,这将是现代社会结构达到小康社会的最低标准。中等收入阶层是经济主体,文化的投入者、消费者和创造者,也是社会的"稳定器"。党在十六大报告中,针对不同阶层的收入问题,提出了要“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这在党的文献中还是第一次。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较为复杂,而经济的持续高增长并不能够自动消除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与社会矛盾,所以,必须从战略高度和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科学谋划,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才能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全面实施“保低、扩中、调节过高收入”的战略措施。第一,统筹安排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重点解决低收入人群的问题,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并共享经济、社会改革的成果。要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一方面,需要提供良好的创造收入的外部环境,包括制定帮助低收入者自我创业的政策,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搞好贫困地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需要增强低收入者的自我创业和自我致富的能力。这一能力就表现为人口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第二,切实采取措施制定相关政策,扩大和提高中等收入人群范围和水平。收入水平的提高从根本上讲,离不开经济发展。一个国家居民收入的高低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只有生产力发展了,居民的总收入水平才能提高,中等收入水平也相应地提高,只有生产力发展了,国家才会有更多的财力和物力通过转移支付的方法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问题。只有生产力发展了,才会提供更多的创造财富和提高收入的机会,贫困人口就会越来越少,更多的低收入者就会进入更高收入水平。第三,建立对高收入者在收入、消费、财产等环节进行全面调节和税收机制,增强对低收入者的救助能力,建立健全分配调节机制。在此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在消费和财产等环节开征新税种调节过高收入问题,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十一五”期间国家应完成对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和调整,实现制度性的根本转变,实施推广综合税制模式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第四,坚决打击非法收入。对各种制假贩假、制毒贩毒、走私贩私、制黄贩黄、拐卖人口、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非法活动要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只有打击非法收入,才能依法保护合法收入。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宏观调控秩序。第一,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推进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清理整顿公务员工资外收入入手,“外转内、暗转明”,将其公开化、透明化,并逐渐纳入工资制度管理范围之内,缩小地区、部门之间同类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差别,以此推进机关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改革现行事业单位体制,尽快实现事业单位体制的战略性调整。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增加收入分配的透明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二,对于一般企业员工,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因此,国家要通过立法,政府要通过加强管理,认真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同时应鼓励和支持在用人单位和被雇用者之间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谈判机制。第三,当前尤其要重视低收入者和困难者职工的救助和生活保障。对城市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失业人员确保最低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等。我国目前最低保障制度的发展很不平衡,对低收入者的救助或保障还缺乏统筹协调,国家应抓紧制定社会救济法规,全面规范对低收入者的救助和保障。要把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与实施“再就业工程”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实现收入分配的良性循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规范政府分配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要减少对资源配置的行政干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收入分配立法进程;强化政府再分配调节功能,建立健全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坚持综合配套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财税制度改革,加强技术管理手段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与个人身份证号码相关联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加大政府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和谐相处的人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设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02年11月9日。

[2]参考消息:《中国探索和谐之道》,2005年2月2日。

[3]《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武汉,2003年8月。。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1-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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