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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契的逻辑范畴学说及其方法论意义

时间:2022-06-04 11:35:02  浏览次数:

摘要:作为当代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契对逻辑范畴作了开拓性的探索:阐明了逻辑范畴的辩证本性和特点;考察了逻辑范畴体系与认识的辩证运动;建构了以“类”、“故”、“理”为骨架的逻辑范畴体系;探讨了以“类”、“故”、“理”为骨架的逻辑范畴体系的方法论意义。

关键词:冯契;逻辑范畴;认识的辩证运动;方法论;类故理

中图分类号:B81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074(2012)03000107

冯契多次强调,方法无非是逻辑范畴和规律的运用,逻辑范畴特别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范畴是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辩证逻辑的目标也在于建立完整的范畴学说,这具有重大的逻辑意义。因为范畴是极其重要的思维工具,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范畴是我们把握和反映客观事物的工具。他指出:“范畴和方法,是哲学、逻辑学和科学的交接点。”[1](P204)所有的科学理论和所有的理论家,都会提炼、概括出这样或那样的一系列概念或范畴,而它们之间决不是杂乱的堆积,而总是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有机排列起来,形成一个前后相继、相互作用的概念和范畴体系。不形成这样的体系,就不会有真正的科学方法。冯契指出,“科学方法如果是正确的,就总是蕴涵着逻辑范畴的运用。”[2](P311)这深刻地表明了逻辑范畴与方法论是紧密联系的,逻辑范畴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一书中,冯契花了100多页的编幅就逻辑范畴的一般涵义,逻辑范畴体系与认识的辩证运动的关系,以“类”、“故”、“理”为骨架的逻辑范畴体系及其展开,逻辑范畴体系的方法论意义等方面深入、全面地作了考察。

一、逻辑范畴的辩证本性和特点

冯契认为,无论从哲学来看,还是从具体科学来看,范畴都是一些基本概念,是客观存在的一般形式的反映,是人类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的一些环节,是人类认识过程的一些小阶段,在理论思维中起着骨架功能,体现着方法论的意义。因此,范畴体系都反映了客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的一致。

在冯契看来,范畴既然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和人类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的一些环节,是人类认识过程的小阶段,当然会随着现实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而变化发展。范畴的发展变化在社会历史领域是非常明显的。在人类社会中,人们根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建立起相应的生产关系,又根据社会存在概括、提炼出了相应的理论、观念和范畴。这就决定了具有社会意识性质的范畴不是永恒的,而是特定社会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如作为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反映的“三纲五常”等伦理范畴就具有历史性。冯契指出,自然科学中的许多范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实践的发展,科学的进步,新的范畴总是不断被概括出来,旧的范畴则不断被改造、被深化,甚至被抛弃。如化学中“燃素”范畴、物理学中的“以太”范畴等被抛弃,化学中的“原子”范畴就被改造和深化了。哲学范畴同样具有历史性,也经历着不断改造、深化旧范畴,抛弃旧范畴,概括、提炼新范畴的过程。冯契以现代哲学用“物质”范畴取代古代“元气”范畴,用“对立统一”取代“阴”、“阳”,“五行”、“八卦”等范畴作了论证。基于此,冯契断言,从认识发展的角度来说,无论是哲学的范畴、抑或具体科学的范畴,都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历史地发展变化的,体现出辩证的本性。

范畴为什么具有变化、发展这一辩证本性呢?冯契这样解释:“逻辑范畴是认识史的总结和现实矛盾的反映,它不仅要经历认识论意义上的新陈代谢,而且从逻辑学的意义上来讲,必须是流动的、灵活的、是对立中统一的,这样才能把握具体真理。”[2](P304)冯契指出自己是在对哲学基本问题作唯物主义理解的前提下去考察范畴的辩证本性、去阐明如何通过一系列范畴的矛盾运动以揭示宇宙发展的法则的。正是以唯物辩证法为理论根据,冯契批判了中外哲学史上对范畴作形而上学和唯心理解的种种错误观念。他强调,对于从事具体科学工作的学者来说,应当要在唯物辩证法指导下,通过一系列范畴的矛盾运动,以揭示这一科学领域的基本规律。冯契对范畴辩证本性的理解扬弃了康德、黑格尔的相关思想,继承、发展了恩格斯、列宁的理论,比较科学、全面。

在学术史上,有人试图把范畴区分为本体论范畴、认识论范畴和逻辑范畴三类并分别加以研究。冯契认为作这种区分是可以的,而且应当从客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等不同的侧面来研究。但他认为,客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三者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把它们截然分割开来加以研究,是无法办到的。也就是说,这种区分只有相对的意义。冯契论证说,“能”、“所”,感性和理性,意见、观点和真理等在认识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是以认识论范畴的维度存在。但逻辑是认识史的概括、总计,在考察逻辑范畴时也不能不考察这些范畴。这就是说,逻辑范畴和认识论范畴不能截然分开。同样,认识论范畴与本体论范畴也不能截然分开。

正因为如此,冯契提醒,当他侧重于从逻辑学角度考察“类”、“故”、“理”等范畴时,并不是说这些范畴只有逻辑的意义,还必须看到,这些范畴同时还是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范畴。虽然不能把范畴截然三分,但从逻辑学这个侧面来考察范畴,还是有其自身特点的。

首先,逻辑范畴是从概念、判断、推理中概括出来的。

冯契认为,不少逻辑范畴已被形式逻辑提出来了,因而在考察逻辑范畴时,必须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二者的关系中加以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应注意将范畴安排为一个体系,因为思维对象内在矛盾的展开体现为一个过程,只有凭借范畴体系才能加以把握。从客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不同侧面去考察范畴体系时会体现出不同的特点。而《逻辑思维的辩证法》所探讨的范畴的推移、联系、秩序是从其作为逻辑体系而提出来的,不是从客观辩证法和认识论的体系提出来的。

其次,逻辑范畴的推移体现了正确思维的结构和运动法则。

在冯契看来,离开了意识主体的自然界无所谓主观与客观的对立,当然也就无所谓正确与错误。而由于人类认识的条件和认识矛盾运动的复杂性,决定了认识过程难免出现这样或老样的错误;当然这些错误都有它的原因,都受客观世界因果律以及认识过程中因果律的支配。但逻辑学揭示的是正确思维的形式和规律,要求排除错误。“形式逻辑要求排除逻辑矛盾,而辩证逻辑则要求通过观点的批判和实践的检验来克服理论思维的错误。”[2](P310)正因为如此,冯契主张人们在探讨逻辑范畴时,就应当考察它们在进行逻辑论证和观点批判方面的意义,要阐明逻辑范畴的推移怎样体现了正确地进行推理、论证等正确思维的规律,并结合逻辑范畴推移的每一步指出如何进行观点的分析批判。

再次,方法在本质上是思维形式的运用,所有的科学范畴都蕴涵着逻辑范畴。

冯契指出,虽然所有的概念、范畴都有方法论的意义,但方法本质上是思维形式的运用,因而,所有的科学范畴都蕴涵着逻辑范畴。当思维主体运用科学概念、科学理论作为方法,即运用科学概念来规范现实时,总是蕴涵着运用了逻辑范畴。他论证说,门捷列夫在发现元素周期律以后,就运用它预测了好几种以前未曾发现的新元素,而且其预测都为后来的实验所证实。当门捷列夫运用元素周期律去预测新元素的过程中,元素周期律就转化为发现新元素的方法。当然,这里的方法是化学家所运用的具体科学的方法。在他看来,当元素周期律作为方法的同时,就蕴涵着归纳与演绎方法的运用,具体说来是个别与一般、现象与本质这些逻辑范畴的运用。基于此,冯契断言,科学方法如果是正确的,就总是蕴涵着逻辑范畴的运用。

冯契在这里概括了逻辑范畴的三个特点,或者是前人有所涉及但没有诠释的,或者是前人根本没有涉及的,属个人的独创性见解。就第一个特点而言,列宁就隐约表达过这一思想,但未展开,更没有提出应通过范畴体系去把握对象;冯契明确提出了这一观点,并作了阐释,指出应通过安排范畴体系去把握对象。而第二个特点和第三个特点是前人没有涉及的,是全新的观点。这两个特点的概括,不但丰富、完善了辩证逻辑的范畴理论,而且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譬如,他提出的所有范畴都蕴涵着逻辑范畴的运用就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可以指导人们自觉从具体科学和逻辑两个侧面去把握对象。

二、逻辑范畴体系与认识的辩证运动

逻辑是认识的总结,考察范畴及其推移就不能不涉及认识的辩证运动。在这个问题上,冯契的基本观点是:逻辑范畴体系和认识的辩证运动是一致的。因为人类的认识活动是凭借实践和认识的多次反复而推进的,是一个由现象深入本质、由感性上升为理性,并进而由不太深刻的本质达到更加深刻的本质、由不太全面的理解达到更加全面的理解的不断深化、不断扩充,以达无穷的过程。而逻辑范畴恰是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的一些阶段、环节,与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是一致的。

在冯契看来,黑格尔在《逻辑学》一书中建构的范畴体系与人类认识的辩证运动就是一致的。《逻辑学》的第一部分是“存在论”。黑格尔从“存在”开始,最初的存在即直接的现象。把握了直接现象,随之而来的就要把握现象的规定,考察质和量的关系。《逻辑学》的第二部分是“本质论”。人类的认识不会停留在直接存在及其规定上,在考察质和量及其辩证关系后,还会透过现象深入本质,因而就会进一步去探讨同一、差别、根据、因果性等有关本质联系的一系列范畴。《逻辑学》的第三部是“概念论”。它探讨的是绝对观念,也就是考察真理问题。

对于黑格尔《逻辑学》中的范畴理论,冯契既肯定了其合理内容,又批判了其错误所在。而其合理内容就是《逻辑学》中的范畴体系及其推移与人类的认识运动是一致的。“黑格尔《逻辑学》中的范畴就是认识的环节,通过这些范畴的辩证的推移,认识逐步从主体走向客体,即主体逐步深入到客体,并通过实践的检验达到真理。整个黑格尔《逻辑学》正体现了逻辑范畴体系与人的认识过程的一致。”[2](P313)《逻辑学》范畴理论的错误主要有两点,一是唯心论倾向。它把逻辑范畴看成是先验的,不是从认识过程中概括、提炼而成的。二是独断论倾向。在黑格尔看来,《逻辑学》中的范畴就是绝对观念自我发展的各个阶段,范畴体系及其推移已包罗无遗地完成了绝对真理。正因为如此,冯契主张,一方面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搬黑格尔的范畴体系,而必须打破,在唯物辩证法的基础上给予根本改造;另一方面要克服其独断论,不能把逻辑范畴理解为封闭的体系,而应把逻辑范畴理解为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中的一个个环节和小阶段,而不是穷尽了真理。

在批判、继承黑格尔的范畴理论的基础上,冯契就怎样建构逻辑范畴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方面必须建立逻辑范畴体系。不建构一定的范畴体系,没有范畴间的推移和展开,就难以达到思维中的具体,也就难以把握具体真理。通常所说的逻辑思维能够把握具体真理,也就是说哲学的和科学的理论能够客观地、全面地把握一定层次的实在,而这种理论必然是体系化了的。另一方面,这种体系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是一定层次的体系,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对象本质及其规律的把握,是相对真理。

应如何安排逻辑范畴体系呢?

首先,回答安排范畴体系应从什么开始的问题。基于认识的辩证运动和逻辑范畴的统一,冯契主张认识从哪里开始,逻辑范畴也就从哪里开始。在他看来,认识开始于对当前的呈现有所知觉和作出判断,也就是开始于存在。但对存在要作唯物主义的理解,从存在开始也就是从客观实在开始,从实际出发。因为归根到底,概念、范畴所摹写和规范的对象,判断指称的对象是实在。冯契注意到,呈现在主体感官面前的实在具有有和无、肯定和否定等两重性。“一切的色彩、声音、温凉的感觉,各种嗅味,都是实有的,但都是在一定条件、一定关系中的呈现,因此这都包含着自身的否定,离开了这些关系和条件就无法呈现。”[2](P316)他论证说,色彩是在眼睛的接触和光照的条件下才呈现出来,当没有光源或者眼睛是色盲时,就呈现不了色彩。因此,呈现包含着矛盾,是实有的,又是非实有的。要解决这一矛盾,认识就不能停留在感性直观上,而要通过现象深入到本质中去。而要认识本质必须把握感性材料,对感性材料要有如实的了解就必须深入到本质。因而,实在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

其次,关于范畴如何展开的问题。在范畴如何展开的问题上,冯契首先对黑格尔《逻辑学》中的范畴展开观点进行了检省。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范畴的安排是从“存在”开始的,“存在论”是直接性范畴,“本质论”是间接性范畴,“概念论”是直接性和间接性统一的范畴。黑格尔在安排逻辑范畴体系时把存在与本质两部分截然分割开来加以考察,也就是把直接性和间接性分割开来加以考察。冯契认为这种分割是不妥当的,因为直接性和间接性是不能分割的。冯契指出,即使像简单事实判断这样的逻辑思维都包含了直接性和间接性的统一。他论证说,在“这个是白的”这一简单事实判断中,“这个”就是直观所把握的,是直接性的;而“白”是抽象概念,不仅可以摹写“这个”,而且可以摹写“那个”,是对“这个”、“那个”许多个具体的白的物体的概括,具有抽象性、间接性。感性知识、事实判断都离不开概念,没有概念就不能构成判断。只有当思维主体用概念去摹写、规范“这个”、“那个”时,才会形成关于“这个”、“那个”的事实判断。因此,逻辑的结论是:“现象和本质、个别和一般、感性和理性都是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我们不能把逻辑范畴分为直接性范畴和间接性范畴,而应该把它们联系起来考察。”[2](P318)他指出,“有”、“无”,“质”、“量”等“存在论”中被黑格尔当作直接性的范畴,固然有直接性的特点,但也有间接性的特点。譬如,人们虽然知觉到对象的“质”、“量”,也就是体验到“质”、“量”的直接性,如关于体验到色觉的“觉”、空间知觉的“觉”的“质”、“量”的直接性。但是要真正理解“质”、“量”,就必须理解类,没有理解类就不能说真正理解了“质”和“量”。以 “这是白的”这一色觉为例,“白”是类;以“这是方的”这一空间知觉来说,“方”也是类。而“类”是关于本质、一般的范畴,具有间接性的,因而,“质”和“量”既是直接的,又是间接的。应当说,冯契的分析、批判是言之成理、持之有故的。

黑格尔《逻辑学》的第一篇、第二篇考察的是客观逻辑,而第三篇“概念论”考察的是主观逻辑。黑格尔从先验论出发,先阐述存在和本质的范畴,然后进入“概念论”,探讨概念、判断、推理的形式和精神认识真理的过程。冯契认为这样安排的范畴体系是客观唯心主义的,必须抛弃。在他看来,安排范畴体系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前提,首先从现象与本质统一的实在出发,其次从概念、判断、推理形式中抽象出逻辑范畴,再次从范畴的矛盾运动来揭示思维形式的辩证法。

解决了从哪里着手概括、提炼出逻辑范畴后,接下来要解答的是怎样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中概括、提炼出逻辑范畴,概括、提炼出哪些逻辑范畴。通过对墨子、黑格尔、康德、恩格斯等中、西哲学史上哲学家们安排、提炼范畴的考察,并加以综合,冯契认为逻辑范畴包括类、故、理三组。接着,他从认识论、逻辑学两个侧面对类、故、理范畴作了解析。

从认识论着眼,察类、明故、达理是认识过程必须经历的环节。察类即知其然,明故即知其所以然,达理就是知其必然与当然。类、故、理都是关于本质的范畴,但都涉及现象,因为本质与现象是统一的。“一般与个别、根据与条件、必然与偶然,都体现了本质与现象的联系。这三组范畴是人们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并对本质的认识不断深化和扩大所必经的一些环节。由‘然’到‘所以然’,再到‘必然’和‘当然’,是一个认识深化扩展的进程。但三者又是不可分割的,真正要把握事物类的本质,那就一定要知其所以然之故、必然之理;而要把握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那当然需要察类、明故。”[2] (P323)

就逻辑学而言,形式逻辑的所有推理,辩证逻辑的所有论证都要“三物必具”,也就是必须同时具备类、故、理三个范畴。逻辑思维实际上就是通过这些环节去把握事物的本质,以形成概念,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推理。形式逻辑的推理要“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说的是一个推论要有理由和根据,应遵守逻辑规律和规则,要根据实际的属种关系来进行推演。因此任何形式逻辑的推理都必须“三物必具”,也就是包摄类、故、理三个逻辑范畴。就辩证逻辑而言,对立统一规律是思维的最基本规律,矛盾是最根本的范畴,贯穿于类、故、理等逻辑范畴之中。矛盾是类概念的本质,是论断的依据,是推理的规则。正是经过类、故、理范畴的矛盾运动和展开,思维就越来越全面、越来越深入地反映对象的本质。

三、以“类”、“故”、“理”为骨架的逻辑范畴体系的主要范畴及其展开

在阐明了安排逻辑范畴应从客观实在开始,应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概括、提炼出类、故、理三组逻辑范畴后,冯契对这三组范畴包含的次级范畴及其推移又做了详尽的考察。

“类”范畴包括了同一和差异,个别、特殊和一般,整体和部分,质和量,类和关系等次级范畴。

逻辑思维的起点是察类,而要察类就要辩别同异。因为只有经过辩同异,才能揭示对象的特征及其规律,才能从现象上升到本质。从思维形式来说,即使像“玫瑰花是花”等简单命题都包含着同一和差异的矛盾。冯契认为,先秦时期关于名实问题的争论引起的坚白、同异之辨,涉及的主要是有关类范畴的争辩。正是通过这场争论,才促使《墨经》对同异有了比较正确的看法。《墨经》把“同”分为重同、体同、合同、类同;把“异”分为二、不体、不合、不类。就“同”来说,“体同”和“类同”是最重要的,“体同”涉及的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类同”涉及的是类和分子的关系。就“异”来说,“不体”、“不类”是最重要的,“不体”就是说二者不存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不类”指二者不存在类和分子的关系。在简要梳理了《墨经》对同异的考察后,冯契对荀子提出的“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的逻辑命名原则作了分析。依据这一原则,概念和反映的对象要有对应关系,不得偷换概念。同时,荀子还意识到一个概念概括了不同的实物,一个判断则把反映不同实物的概念结合起来以表达一个思想;而一个推理即辩说则是在“不异实名”的情况下说明现实对象的动静变化的规律。冯契总结说:“荀子已给我们指出概念、判断、推理都是同中有异,都是包含矛盾的。这就是说,辩证法是普通逻辑思维所固有的。”[2](P326)

在冯契看来,形式逻辑视域中的“类同”就是指有共同属性的一类事物,一类之中的各个分子是彼此独立的,这些分子的总和就构成了类的总体。因而,类是所有分子的总和,但这是从相对稳定状态考察同异关系的。但在现实世界中,具体的个体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每一个体都是在自身同一中包含着内在差别。与形式逻辑相反,辩证逻辑则要求把握现实世界的矛盾运动。为了把握客观现实的变化和发展,辩证逻辑视野下的概念也应当是同一和差异的对立统一。换言之,为了把握现实的矛盾,概念在本质上必须是矛盾的。正因为矛盾是各类事物固有的本质,概念应再现这种矛盾,所以在思维中不能把同和异割裂开来。命名固然要遵守“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的同一律原则,但不能停留于形式逻辑,不能将同和异的关系当作外在的、从而将它们并列起来;而应当从辩证逻辑的角度去审视,把握概念、论断内在的差别。

接着考察个别、特殊、一般这一组次级范畴(限于篇幅,从这组次级范畴开始,只能作简明扼要的勾勒)。在冯契看来,要对同类对象中的众多分子辩同异,就一定有个性、共性之分,因而就会考察“个别、特殊和一般”这组次级范畴。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即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考察“个别、特殊和一般”这组范畴后,就过渡到“部分与整体”这对范畴。个别、特殊与一般,部分与整体既有量的规定,也有质的规定,是质和量的矛盾统一,所以,为了准确地理解事物,就必须理解事物的质与量,于是,就要求考察“质与量”这对范畴。为了切实把握类及其本质,还应当注意从事物间的联系即类与类之间的关系着眼,讨论“类与关系”这对范畴就自然而然了。把握了事物的类、类的本质与关系,就是把握了事物存在的根据,即掌握了事物所以然之故,于是,“类”范畴就自然而然过渡到“故”的范畴。

“故”范畴包括因果关系和相互作用,条件和根据,实体和作用,内容和形式,客观根据和人的目的等次级范畴。

上述“类”的范畴所要解答的是事物“是什么”的问题,但只知道“是什么”还不能说已全面了解了事物,还要进一步知道它为什么会是这样,于是会提出“为什么”的问题。换言之,不但要知道事物是什么,而且还要知道事物为什么是这样,即知道其根据和理由。而关于“为什么”的范畴就是有关“故”的范畴。

“故”范畴就是用“为什么”来说明“类”范畴的“是什么”。怎样把握事物的根据,先秦逻辑学家提出了“以说出故”的主张,就是通过辩说和推理去探寻。要达到“以说出故”的目的,就必须揭示事物之间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而要准确地揭示事物间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就要求从事物之间普遍的相互作用关系出发。于是,“故”范畴首先要考察的次级范畴是“因果关系和相互作用”。从相互作用来把握因果关系,要求全面地、客观地分析事物的所有条件:客观的和主观的、外在的和内在的、主要的和次要的、有利与不利的等,并对这些条件进行全面分析、综合,以把握所考察对象的根据。这样,就涉及对“根据和条件”这对次级范畴的考察。冯契认为,通过对条件的全面分析来把握事物的根据,也就是认识事物自己运动的原因。从客观辩证法来说,在总体上物质实体运动的原因在于物质自身内在的矛盾;就物质世界分化为各种实体来说,这些实体既自己运动又相互作用。这样,就过渡到“实体与作用”这对次一级范畴。实体以自身为根据,即以实体的内部矛盾为内容。辩证逻辑强调以事物的内部矛盾即内容为根据来阐明形式的演变,从内容和形式的相互作用来揭示其变化发展过程,这就过渡到“内容与形式”这对次级范畴。理解了内容与形式的对立统一,也就理解了事物自身变化发展的内在根据。但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指向特定目的的活动,这就是说,仅仅理解事物的客观根据还不能说达到了人们的认识目的,还必须考虑认识主体的要求与目的,以便将它们结合起来,充作行动的根据。于是,就自然推演到“客观根据与人的目的”这组次级范畴。辩证思维把人的主观目的与客观根据有机地结合起来,实际上就是要求人的主观目的准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发展趋势、运动规律,揭示、遵循事物发展的必然之理与人的活动的“当然之则”,这就过渡到“理”范畴。

“理”范畴包括现实、可能和必然,必然和偶然,目的、手段和当然,必然和自由等次级范畴。

冯契认为,人们在认识对象世界时,不但要问“是什么”、“为什么”,还要问“如何”,也就是不仅要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还要知其必然。知其必然就是把握事物运动的规律,人们依据规律来行动,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有“如何做”的问题。对“如何做”的回答,就涉及“当然之则”即“理”的范畴。

逻辑思维要“达理”,也就是把握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发展规律。要达到此目的,人们必须掌握现实对象及其展开过程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总和,以便把握其必然的发展趋势,弄清真实的、占优势地位的、有利的可能性,避免虚假的、占劣势地位的、不利的可能性,于是要考察“现实、可能和必然”这组次级范畴。冯契确信:通过现实、可能、必然等范畴所揭示的事物发展规律是辩证的,即“不仅反映现象中肯定的东西,而且把握否定的方面,这样的规律不仅是现象中稳固的东西,而且表现为一个发展过程。”[2](P378)众所周知,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是通过一系列偶然现象为自己开辟途径的。所以,就要求人们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矛盾对立统一中去揭示现实事物及其发展过程,从偶然现象中揭示、理解必然规律,于是就过渡到“必然与偶然”这对次级范畴。人们弄清事物的发展趋势和必然规律,是为了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为了确保实践活动成功,还要求遵循行动的准则,知道如何运用手段创造条件,以实现预定目标。人具有社会性,人类的实践活动受特定社会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的制约,人们还要懂得怎样根据“必然之理”去制定“当然之则”。于是就涉及“目的、手段和当然之则”这组次级范畴。人们以合理的目的作为行动的根据,通过科学的手段作中介,达到主观和客观的一致,就获得了自由;但合理目的的提出,是以认识必然规律为前提的。这就过渡到“必然与自由”这对次一级范畴。

四、以“类”、“故”、“理”为骨架的逻辑范畴体系的方法论意义

所谓逻辑范畴体系的方法论意义就是指逻辑范畴体系蕴涵的方法可以用来作为人们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改造世界和发展、提升自己的手段和工具。我们认为冯契建构的以“类”、“故”、“理”为骨架的逻辑范畴体系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总的来说,这种方法论意义就是概念或范畴双重作用,即概念既具有摹写现实的作用,也有规范现实的作用,通过摹写与规范的交替进行,从而达到实践的目的。具体说来,以“类”、“故”、“理”为骨架的逻辑范畴体系的方法论意义体现在:

第一,以“类”、“故”、“理”为骨架的逻辑范畴体系为人们如何认识世界、认识自我,改造世界、完善和发展自我的实践活动指明了途径。

人们为了有效地开展实践活动,以实现预定的目标,就得依据类、故、理范畴揭示的认识和改造对象的次序进行。首先就要“察类”以“知其然”,通过辩同异,弄清其所属,确定“是什么”。接着是“明故”,也就是“知其所以然”,把握对象是现在这个样子的根据。最后是“达理”,也就知其必然。知其必然包括两方面,一是知其必然之理,二是知其当然之则。“察类”、“明故”、“达理”既总结了先贤的相关理论,又融入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人们从事认识活动、实践活动必须遵循的途径。

第二,以“类”、“故”、“理”为骨架的逻辑范畴体系的展开、推演为人们如何认识世界、认识自己,改造世界、提升和发展自我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步骤。

冯契不但将“类”、“故”、“理”作为自己逻辑范畴体系的纲领性范畴,而且总结、概括了各范畴的次级范畴及其展开和推移,从而将认识活动、实践活动的环节比较具体化。在他看来,要“察类”,就得把握同一与差异,个别、特殊与一般,整体与部分,质与量,类与关系等次级范畴;为了“明故”,要求把握因果关系与相互作用,条件与根据,实体与作用,内容与形式,客观根据与人的目的等次级范畴;为了“达理”,就得弄清现实、可能与必然,必然与偶然,目的、手段与当然,必然与自由等次级范畴。这些范畴的展开和推移,准确地再现了认识的辩证发展过程和实践的要求,是人们认识对象世界时必须遵循的、比较具体的步骤,更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第三,以“类”、“故”、“理”为骨架的逻辑范畴体系与辩证逻辑方法环节的结合,是人们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具体方法。

冯契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一书的《方法论基本原理》一章中,将辩证逻辑的方法论环节概括为五个,这就是:从实际出发,保持观察的客观性;分析和综合相结合,并且结合运用具体和抽象的方法;归纳的和演绎的方法;逻辑的和历史的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方法,并结合假设和验证的方法。方法的五个环节是抽象的、一般的东西,当我们运用它们来“察类”、“明故”、“达理”时,就转化为具体的方法。比如,我们在“察类”辩同异时,就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保持观察的客观性。保持观察的客观性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并不那么容易。就自然科学的观察、实验而言,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要做到客观就不那么容易。而对于社会现象来说,观察更是受到观察者立场的限制,要做到客观就更不容易。但为了准确把握对象的性质,又必须保持观察的客观性。又如,我们在“明故”、“达理”时,就必须运用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逻辑与历史一致的方法,还要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冯契.智慧的探索[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2] 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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