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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教学的三个注重

时间:2022-06-04 11:35:02  浏览次数:

摘要: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兼具形式逻辑训练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双重功能的交叉性学科。该课程体现出知识性与技能性、普适性与专业性、逻辑与经验相结合的特点。本文认为目前教学中存在重前者轻后者的问题,指出在教学中应当把握三个注重:在传授逻辑知识的基础上,注重逻辑分析能力的训练;在进行通识教育的同时,注重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在掌握邏辑理论的前提下,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法律逻辑 教学 法律思维能力

作者简介:宋玉红,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法律逻辑学。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36-02

就目前教学实际情况而言,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以法律推理与论证为研究核心,兼具形式逻辑训练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双重功能的交叉性学科。对于既要求理性又注重实践的法科学生来讲,这门课的开设是不可或缺的。通过教学,一方面传授普通逻辑学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培养学生细致、缜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另一方面介绍涉法思维的特点,使学生掌握实质推理的技巧与方法,熟悉法律论辩的逻辑要求,学会辨别、驳斥谬误,从而服务于司法实践的长远需要。

一、法律逻辑学的教学特点

与其它课程向比较,这门课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知识性与技能性相结合

法律逻辑学不同于单纯传授知识的课程,它在系统讲解理论的同时,更加注重逻辑思维技能的培养。逻辑学研究思维的形式、规律与方法,是规范思维的工具性学科。该课程融知识性与技能性于一体,目的是通过不断的训练,启发学生把自发的逻辑感觉上升为自觉的逻辑意识,从应知到应会。比如词项逻辑部分,除了要求学生掌握词项的内涵与外延、词项的种类、外延间的关系等基础知识外,还应当通过相应的练习,让学生学会分析不同词项的逻辑性质,更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来说明明确词项涵义的重要性。英国著名法官曼斯斐尔德勋爵有句名言:“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由于自然语言的歧义性、模糊性,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准确辨析法条的含义,就成为适用法律的前提。如许霆一案中对其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盗窃金融机构”,控辩双方的争执焦点也恰恰围绕此点展开,教学中应通过对此案例的讨论,引导学生掌握逻辑知识。

(二)普适性与专业性相结合

逻辑学具有全人类性,任何人要想规范、有效地思考,都必须遵循思维的规则与规律,逻辑是“思维的语法”。因而逻辑学具有普适性,任何部门科学都是“应用逻辑”。法律逻辑学兼具普适性与专业性,它要结合司法实践,探讨涉法思维的合理性规则,为法律人进行法律思维提供理性的指导。德国法学家德尔夫·布赫瓦尔德指出:法律思维有三个关键领域:法律的获取、判决的证成、概念和体系的建构。解决法律概念和体系的建构问题是立法的主要职责,解决法律的获取与判决的证成的问题则是司法的主要职责。法律逻辑学的主要任务,就是系统地揭示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的规律、规则与方法,并提供评判或检验其推理或论证是否正当或合理的规则与方法。豍在教学内容上,现有许多教材都是容二者于一体,在系统介绍形式逻辑的各种类型推理的基础上,设专章研究涉法思维特有的规则。在授课中应当把专业性体现出来,对实质推理、法律论证及批判性思维有所侧重,应当系统地予以介绍。

(三)逻辑与经验相结合

法学是一门充满实践理性的学科,其魅力不在于坐而论道,而在于如何通过规范把价值运用于事实,作出外有约束力,内有说服力的判断。豎法律逻辑学也应该时刻关注经验世界,引导学生运用所学到的逻辑方法来评判具体案例。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涉法思维是逻辑与经验的结合,无论是事实的回溯、案情的归纳,还是规范的选择与适用,乃至判决的说理与证成都体现二者的统一。因而法律逻辑教学在传授逻辑知识的基础上,应当通过结合实际案例来阐释逻辑原理,把逻辑知识真正贯彻于分析与解决实际纠纷中,实现其工具性价值。

二、法律逻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知识性,轻技能性

由于本课程内容抽象,教学时数有限,教师只能把精力集中于逻辑理论知识的讲解上,往往缺乏时间组织学生进行系统的练习,造成知行脱节,只知不会的现状。突出问题表现在:学生上课时听懂了,但一拿到习题就糊涂了,需要反复讲解与巩固;课堂练习时间较少,课后作业数量不够,作业缺乏督促与检查,学生不会举一反三,不会灵活运用;还有案例教学无法充分展开,学生难以理解逻辑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总之,学生仅仅掌握理论而疏于练习,技能性得不到体现,久而久之便会影响学习兴趣。

(二)重普适性,轻专业性

就教学内容而言,目前通用的法律逻辑学教材偏重普通逻辑学的知识,法学专业性体现不够。加之学时有限,真正涉及法律思维特点的内容,如批判性思维、论辩推理、谬误的种类及其辨识以及实质推理,往往无法细致地加以讲授,导致本课程的交叉特色体现不出来。拿批判性思维来讲,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形形色色,各种情况复杂多变,需要司法工作者透过现象,经过深思熟虑来抓住事物本质,避免被假象所迷惑,这种能力应当从学生时代就开始培养。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会法律思维,遇到具体案件拿不出解决的方案,不擅长多角度地分析问题,反映出学生动手能力差,只会被动接受知识,独立思考问题能力差。法律逻辑学对此应当予以重视,应当结合批判性思维进行相应的训练,但目前通用教材缺乏相关内容,往往依靠教师进行专题介绍,更深入的训练无法进行。对这些问题,有学者提出:“法律逻辑学科体系,应围绕法律思维方式有的放矢,选取与法律人实际思维密切相关的逻辑内容,结合办案思维与大陆法系法律推理模式,来汇集法律逻辑内容。”豏笔者赞同此观点。

(三)重逻辑,轻经验

就教学方法而言,离开活生生的经验世界只进行纯符号化的形式演算,很难吸引法科学生的注意力。尽管建立在逻辑基础上的形式理性是民主与科学的基石,是西方文化留下的宝贵遗产。但是法学终究是为定分止争而生,形而上学的思辨难以解决复杂的纠纷。目前的法律逻辑教学侧重通识教育,不太注重专业思维的训练,不太关注来自司法实践中的需要。事实上,司法推理是一种非形式逻辑的辩论博弈过程,经常需要诉诸经验、权威、核心价值以及修辞等,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如果欧洲国家的刑事司法还可以大致归在宽松的法定主义之下,欧洲的民商事立法、司法的理论和实践中都背离了这个理性主义期待。在英美法系,特别是普通法领域,不仅法官造法是常例,在美国的宪法和制定法领域,司法也从来不是三段论的。”豐因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缺乏合适的案例教材,缺乏合适的教学方法,难以进行深入有效的案例教学,难以实现设课目的。

三、法律逻辑教学的三个注重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教学中应当把握三个注重:

(一)在传授逻辑知识的基础上,注重逻辑分析能力的训练

在教学中笔者采取如下一些具体措施,来实现知识性与技能性的统一。一是从主观上重视,向学生反复强调训练的重要性。目前社会中的各种考试如GCT、MPA、MBA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都有逻辑思维能力测试的内容。告诉学生要提前进行知识与能力储备,提高学生做练习的积极性。二是针对各个知识点,寻找典型习题进行课堂练习。由于课堂时间有限,不可能进行大量的练习、但不引入习题又影响学生的理解,因此应把握好授课节奏,争取进行必要的课堂练习,每章结束后集中时间将重点习题进行练习。三是利用网络平台,布置课后作业,并定期督促与批改,将容易混淆的知识点拿到课堂中讲解,加深同学们的印象。四是收集社会考试中的代表性习题,举办专题讲座,分析题型与解题方法,为学生日后参加这些考试打好基础。

(二)在进行通识教育的同时,注重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美国资深法官与教授亚狄瑟在其《法律的逻辑》一书中认为:“法律逻辑应该使法学院学生熟悉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教导学生像个法律人一样思考。”主张“反省性思考乃法律逻辑的核心。”“学习逻辑就是学习区分正确推理与不正确推理的方法与原则。法律的案例学习法就是学习运用逻辑方法与原则来作出判决。案例学习法至关重要,因为法学院的教育就是设计来教导学生如何解决复杂的问题。”豑鉴于目前法律逻辑学兼具形式逻辑训练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双重功能,因而笔者认为在教学内容上,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都不可偏废。对后者的注重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实现,一是把实际生活中的案例与书本知识相结合,比如借助“许霆”案帮助学生分析词项的内涵与外延,借助狄公断案的故事来分析演绎推理。二是多安排一些學时来系统讲授法律规范选择推理等内容,同时收集典型案例及习题,使学生熟悉法律思维的特点,认识到论辩以及辨识谬误的重要性,引导他们有意识地开展自我训练。三是安排形式多样的教学环节,比如知识竞赛、社会调查并撰写报告、辩论赛、法院旁听等活动,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三)在掌握逻辑理论的前提下,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学是社会学科,社会事件的发生是无法预测的,立法要规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各种复杂关系,司法要面对并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纠纷,这些都要求从业者具备丰富的知识与经验。法律思维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是完全以系统为中心,它更多的是以问题为中心。占绝对优势的不是一个来自于系统中的形式的逻辑推导,而是辩论的方法。事实上,绝大多数新的解释法律思维的学说认为法律思维是一个辩论性的,在正方与反方之间衡量的裁决理由模式。”豒因此,法律逻辑教学应突出批判性思维以及法律论辩等内容,着重培养以下几方面能力:一是怀疑和独立思考的能力。爱因斯坦说过:“学校的目标应当是培养有独立行动与独立思考的个人,否则社会的向上发展就不想象。”豓批判性思维理念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知识和能力之间的关系,大学生的素质差异,更多地不是体现在他们所掌握的知识信息量的差异,而在于他们思维能力的差异。批判性思维与涉法思维结合起来,就是对案件事实的审视与思考,对任何证据、推理,都要追问它的根据,在弄清有无证据或其是否成立之前,都要采取存疑的态度,即对未经独立思考的一切都持理性的怀疑,在缜密思考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判断。二是多角度分析问题的能力。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学生多角度分析问题的能力,学会站在对方思考方向相反的理由,辨别各种迷惑人的推论,寻找事实真相以及解决问题的多种方案。批判性思维的方法告诉我们,在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辩论中,思维不是单向的,多种可能性都是存在的,多种因素都是需要考虑进去的,要对各种事实与价值判断进行全面分析,善于寻找最有说服力的理由,善于促成各种关系的平衡,以此来构建自己的论证结构,才能达到平息诉讼的目的。三是法律论辩的能力。哈贝马斯说:“真理不是存在于孤立的个人心中,而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往和对话之中。”卡多佐认为,司法过程是一种妥协。法律本身既是各种力量及价值观博弈后达成的合意。司法从业者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就是不断地通过辩论来发表己见,反驳对方。要鼓励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论辩,养成勤思、深思的习惯,来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注释:

①王洪.法律逻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10页.

②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③⑤缪四平.法律逻辑教与学.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

④理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⑥N·霍恩著.罗莉译.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146页.

⑦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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