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异质性?
时间:2022-06-04 12:56:01 浏览次数:次
摘 要:异质性跟同质性相对,其含义和关系在“种+差”的定义形式中展示得最为典型。定义的主词是属词,意指一个属;谓词有两个:种词——表示一个种,以及差词——表示此属跟他属的差别。种词和属词的关系是同质性的:属词的外延完全被种词的外延所包含,种词的意义完全被属词的意义所包含,二者之间具有可比性,逻辑推导以此为基点。差词跟种词和属词的关系都是异质性的:属词以属下所有个别事物为对象,种词通过属词也最终以这些事物为对象,但差词却以这些事物身上的某种偶性为对象,并不以这些事物本身为对象,所以差词跟属词和种词之间无论在外延上还是在意义上都不存在严格的可比性,它们之间结合的根据仅仅在于认知上属实,而对之加以认定的机能就是自然直观——自然赋予人的直接性的意识机能。揭示异质性的目的就在于为符号之间的异质性关联确立直观认定这一根据。
关键词:异质性;同质性;指谓分析;异质性哲学;《拯救实践》
作者简介:徐长福,男,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专职研究人员,中山大学实践哲学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特聘教授,从事实践哲学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实践语言、实践思维与实践智慧”,项目编号:11JJD710010
中图分类号:B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4-0015-08
引 言
我于2012年在重庆出版社出版了《拯救实践》第一卷,阐述了一套叫作“异质性哲学”的意识理论。从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来看,恰恰是“异质性”这个概念不易理解。为此,我拟在这篇文章中专门解释一下这个概念,至少说明我自己对这个概念的特定用法,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
异质性(heterogeneity)是跟同质性(homogeneity)相对的概念,因此,要讲清楚异质性,就不可避免地也需要讲清楚同质性。其实,这对概念是比较普通的概念,在日常生活、生物科学和后现代哲学中用得比较多。因其普通,所以人们尽管在使用着它们,却没有认真地考虑各自是在何种意义上去使用的。也就是说,就目前情况看,无论在日常用法还是专业用法中,这两个概念都只是在被使用而已,而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我讲同质性和异质性,不是从生活现象来讲的,而是从符号指谓——符号在充当主词时表意指,在充当谓词时表述谓——的逻辑关系来讲的。因此,这里对两个概念的涵义的规定是一种逻辑的规定。由于其间的关系原是用了一本书来讲的,因而这里只能着力讲一个关键点,而无法面面俱到。这个关键点就是形式逻辑的定义。也就是说,本文将着力通过对定义的指谓分析来揭示同质性和异质性的逻辑意涵,以此厘清异质性哲学之“异质性”究竟何谓。
一、指谓关系中的同与异
一个完整的符号意识行为至少要用到两个不同的符号:一个表指,指出一个对象;一个表谓,说明这个对象。只使用一个符号的情况可以视为符号指谓的缺省形式,使用多个符号的情况可以视为符号指谓的扩展形式。
符号指谓的显著特征是异中求同,即通过两个相异的符号的配合实现对同一个对象的意识。如是,如下情况可以首先被排除:一个完整的符号意识行为可以在严格的意义上仅仅通过一个符号的单次使用或重复使用来完成。“严格意义上”的意思是:有些成功使用一个符号的情况其实属于符号指谓的缺省形式,如果需要,其缺省的部分可以补上。
每个符号的自身同一性不妨称为“自同”,保持这种自同是符号使用的前提,但让符号仅仅停留在自同中却无法实现对于对象的认识。例如,在说明某个对象时,仅仅说出一个“这”字或一个“人”字,都是不够的。如果只说出“这”字,则只是指出了对象,而没有说明对象之所是。如果只说出了“人”字,则虽然说出了一种所是,却没有指明哪一个对象是这种所是。可见,自同可以是符号意识的规范原则,却不能是符号意识的行为方式。
一个符号的重复使用不妨称为“重同”。比如,在说明某个对象时,仅仅说出“这是这”或“人是人”。这种重复使用可能具有强调或暗示的作用,但在语义上没有增值,结构上也存在缺项,即缺少真正的谓词,从而不能给予对象任何说明。
排除上述情况后可以确认:一个完整的符号意识行为必须既要有表指的符号,还要有表谓的符号;二者既异名异义,又关涉同一个对象——同是异中之同,异是同中之异。比如,对某个对象说“这是人”,就算完成了一个完整的符号意识行为。其中,“这”指出某一对象,“人”说明该对象之所是;两个符号相异,但所关涉的对象相同。
二、定义中的同与异
指谓同一对象的符号之间最重要的同与异就是意义的同与异。
只有可以充当谓词的符号才有意义,只能充当主词而不能充当谓词的符号没有意义。比如说“甲是人”,“乙也是人”。其中,“人”充当谓词,表示一类存在物,这就是它的意义;这种意义在这两句话中是一样的,所以就叫作有普遍性,这种符号可称为普遍词。所以,“意义”、“普遍性”、“谓词”在异质性哲学中意味着同样的东西。相比之下,“甲”、“乙”充当主词,各自指代一个个别的对象,不能像“人”那样用来说明不同的主词,所以就叫作没有意义,这种符号可称为个别词。普遍词既可以充当谓词,也可以充当主词;个别词只能充当主词。就此而言,意义的同与异就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个别词和普遍词之间,由于前者没有意义而后者才有意义,因而在意义问题上只存在异而不存在同;二是在普遍词之间,由于都有意义,因而就既存在意义的异,也存在意义的同。
当一个普遍词充当主词时,它要求用其他普遍词去说明它,于是,它们之间就出现了异中求同的情况。比如,如果不清楚“人”的意思,就得把“人”放在主词位置上,然后拿诸如“动物”和“理性(的)”之类的普遍词去说明它,构成“人是理性的动物”这样的句子。“人”是一个普遍词,“动物”、“理性”是两个与之不同的普遍词,这是它们之间的异。说“人”是“理性的动物”,又意味着前一个词和后两个词有某种一致性,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同。充当主词和谓词的不同普遍词之间的这种同就是意义的同。
“人是理性的动物”这句话可以倒过来说,即说成是“理性的动物是人”,这种情况在形式逻辑上就叫作主词和谓词可以换位,是定义的验证方式——定义也就是用谓词的意义去划定主词外延的意思。按异质性哲学的说法,所谓定义意味着主词和谓词在意义上达成了某种起码的平衡,或者说实现了两者在意义上的某种等同。
稍作留意即可发现,定义所达成的主谓词之间的某种意义等同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主词是一个词,而谓词有两个词。如果谓词只用一个词,那会怎么样呢?比如,可以说“人是动物”,但这样一来,就不能说“动物是人”;也可以说“人是理性的”,但不能说“理性(的)是人”——“理性”是一种性质,“人”是一种实体的类,二者范畴不同。
为什么至少要用两个谓词才能实现跟主词在意义上的这种等同呢?假设只用一个谓词就能实现跟主词在意义上的这种等同,那就意味着该谓词跟主词其实是异名同义的,即只是符号有别而意义并无区别,这样的谓词不能真正起到对主词的说明作用。比如,若问“二是什么”,答“二是两”,则这种回答不会符合提问者的期待。要说明主词,谓词除了跟主词是不同的符号外,还必须具有跟主词不同的意义,即必须是异名异义的,就像“动物”、“理性”跟“人”的差别一样。可这样一来,任何一个跟主词意义不同的谓词就都不可能单独实现在意义上跟主词的起码等同了,从而,更多的谓词就显得必不可少。
由此也可以看出,通过定义所实现的主谓词之间的这种意义等同,既是一种综合——把至少两个谓词的意义合起来赋予主词,也是一种分析——把主词的意义通过至少两个谓词的意义分别表达出来。比如,对于“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个定义,既可以理解为这是在把“动物”和“理性”这两种意义合起来赋予“人”,也可以理解为这是在从“人”本有的意义中分解出“动物”和“理性”这两种意义。无论综合还是分析,其实都是在处理主谓词之间复杂的同与异的关系。
在定义中充当主词的普遍词意指一个较小的类,即哲学史上通常所谓的属(species,逻辑学专业一般译为“种”),这种词可以叫作“属词”,如“人是理性的动物”中的“人”。在定义的至少两个谓词中,首要的谓词是包含属的一个较大的类,即哲学史上通常所谓的种(genus,逻辑学专业一般译为“属”),这种词可以叫作“种词”,如“人是理性的动物”中的“动物”;其次的谓词用来说明属的具体情况,即哲学史上通常所谓的偶性(accident),这种词可以叫作“偶性词”,如“人是理性的动物”中的“理性”。由于被定义所采纳的偶性都是此属跟他属的区别点,因而在哲学史上一直被当作差(differentia,逻辑学专业一般译为“种差”),这种词姑且叫作“差词”。如是,定义其实不是一个单一的句子,而是至少两个句子的合取。比如,“人是理性的动物”实际上是“人是动物”和“人的理性的”这两个句子的合取,即“人是动物且是理性的”。
在上面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确定,定义中主词和谓词在意义上的这种等同一共涉及三种关系:一是属词和种词的关系,如“人是理性的动物”中“人”和“动物”的关系;二是属词和差词的关系,如“人是理性的动物”中“人”和“理性”的关系;三是种词和差词的关系,如“人是理性的动物”中的“动物”和“理性”的关系。这三种关系都意味着异中之同。
三、关于同质性
定义所包含的上述三种异中之同又各不相同,集中地体现着同质性和异质性的原理。
要说明一个属是什么,首先就要用它的种去回答。这种回答的特点在于把属这个类放到一个更大的类中,即给它归个类,或者说指明它的种。属词和种词是两个不同的符号,但它们所指的类在外延上具有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即属的外延被种的外延包含,种的外延包含属的外延。就此而言,它们之间就存在外延上的同,亦即意义的适用范围上的同。比如,在“人是动物”这句话中,人的外延被动物的外延所包含,动物的外延包含人的外延,“人”和“动物”这两个普遍词就有外延上的同,亦即它们的意义的适用范围上的同。属种之间、属词和种词之间仅从外延上即可确定的这种关系就是一种同质性的关系。所谓“同质性(homogeneity)”,在字面上讲就是同“种”性——同(homo-)属一种(genus)的意思,宽泛一些讲也可解作同“类”性——同属一类的意思。
当然,说到外延就会牵涉到内涵。异质性哲学所主张的是符号指谓的意义关系分析,侧重于形式逻辑的内涵方面。出于术语上的衔接和协调,本文姑且一方面用“意义”替代“内涵”去跟“外延”对举,另一方面把外延进一步处理为意义的适用范围,亦即普遍词所述谓的对象的范围。也就是说,在本文中,当跟“外延”对举时,“意义”直接就是“内涵”的意思,但这不意味着外延就不带有意义。换个角度说,个别词专指一个对象,如果把这个对象也视为这个词的外延的话,则这个外延就不带有任何意义;与之相比,普遍词泛指类下所属的所有对象,这种意义上的外延就是带有意义的。
从符号之间的意义关系来看,同质性意味着:与属词的外延被种词的外延全部包含相对应,种词的意义被属词的意义全部包含。这种情况下,种词可以被属词所化约。或者说,如果两个词是属词和种词的关系,那么,凡是可以用属词来述谓的对象,一方面必然可以用种词来述谓,另一方面又不必再用种词来述谓。比如,已知“人”是属词,“动物”是种词,则凡是可以用“人”来述谓的对象,如甲,一方面必然可以用“动物”来述谓,即因为可以说“甲是人”,所以可以说“甲是动物”,另一方面又不必再用“动物”来述谓,即既然已说“甲是人”,也就不必再说“甲是动物”。
然而,属种之间这种述谓关系却不能逆转,即:属词不能被种词所化约。也就是说,用种词可以述谓的对象,不必然可以用属词去述谓,因而也就有必要用属词去述谓。比如,可以用“动物”述谓乙,说“乙是动物”,但不必然因此就可以用“人”去述谓乙,说“乙是人”,因为从“乙是动物”推不出“乙是人”,乙也可能是别的东西。这种情况下,要说明乙的属,还必须另外给出一个属词,比如“人”。或者说,“动物”的意义并没有把“人”的意义全部包含进去,把“动物”的意义赋予乙不意味着顺带把“人”的意义也赋予了乙,因此,对乙来说,即使有了“动物”这个谓词,“人”这个谓词也无法省略掉。
可见,属词和种词在述谓关系上的必然性是单向的。不仅如此,由于在属词充当谓词的情况下种词可以省略,因而这种必然性并无积极的述谓效能,或者说没有导致述谓内容的增加。这就是定义中的同质性的基本情况。由于定义中的属种关系跟其他属种关系并无两样,因而这种情况也是整个符号指谓的同质性的一般情况。
四、从同质性到同一性
尽管属种之间的同质性本身看起来没有什么用处,但它是符号指谓产生推理作用的阿基米德点。有了这个基点,只要给种词搭配一个适当的偶性词,就有可能使属词和种词在述谓关系上的必然性变成双向的。定义就应用了这个原理,它给种词配上一个特别的偶性词,即差词,从而必然地推得了属词。比如,虽然从“乙是动物”推不出“乙是人”,但从“乙是理性的动物”却可以推出“乙是人”,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
定义使种词加差词等于属词,具有把种下的一个属跟其他属区分开来的作用。用种词去述谓一个属,就是给属框定一个比它略大又不至于漫无边际的外延;再用差词去补充述谓属,就是把种的外延限定得刚好等于属的外延,从而跟剩下的外延相区别。
有了差词的帮助,属词和种词之间的同质性就变成了主词和谓词之间的同一性。反过来说,要达成主谓同一性,必须在种词之外再加上差词。这种同一性是符号指谓所能达致的最高程度的同,它既不是一个符号的自同或重同,也不是两个符号之间简单的相同,而是充当谓词的两个符号通过结合而实现的跟充当主词的一个符号之间的等同。
当然,这种等同只是外延上的。尽管在定义过程中,种词和差词的意义也一并赋予了属词,或者说,属词的外延不是通过别的而正是通过种词和差词的意义的供给才得以划定的,但种词和差词的意义的结合所起到的实质作用却在于提供跟属词的外延相等同的外延,而不在于提供跟属词的意义相等同的意义。因此,如果说定义也达成了某种程度的意义等同的话,那么,这种等同只能说是最低限度的。换句话说,外延的等同和意义的等同并不相称,前者是完全的等同,后者只是最低限度的等同。
不管怎样,定义达成主谓之间的同一性,是以援引差词为前提的,而差词既异质于种词,也异质于属词。也就是说,从属种同质性走到主谓同一性,必须经过差跟种和属的异质性。
五、定义中的异质性
同质性只存在于属种之间,同一性只能通过定义来达成,而异质性则广泛存在于符号指谓的各个层面。这里先谈定义中的异质性。
在定义中,属的外延被种包含,种的意义被属包含,二者同质。但差跟属和种之间都没有这样的关系。
先看差和种的关系。差和种分属不同的范畴,无论外延之间还是意义之间都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比如,在“人是理性的动物”中,“理性”指一种性质,“动物”指像甲、乙这样的个人所属的种,既不能说“理性”的外延包含或包含于“动物”的外延,也不能说“理性”的意义包含或包含于“动物”的意义,它们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可比性。这种情况就是所谓“异质性(heterogeneity)”,在字面上讲也就是异“种”性——种(genus)上相异(hetero-)的意思,宽泛一些讲也可解作异“类”性——各属一类的意思。
差词之所以可以用来跟种词搭配,不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是因为它们都可以述谓同一个属。差词说明属所具有的某种堪称差的特别偶性,种词说明属所归属的更大的类。就它们都以属为对象而言,它们的对象范围有一个交集。比如,“理性”之所以可以用来跟“动物”搭配,不是因为“理性”在外延或意义上包含“动物”,或者被“动物”所包含,而是因为“理性”可以用来表明“人”这个属具有理性这种足以把人跟其他动物区别开来的性质,“动物”可以用来表明“人”这个属归属于动物这个种,于是,人这个属的全部范围就成了“理性”和“动物”这两个谓词所共同涵盖的范围。也就是说,只被“理性”所涵盖而不被“动物”所涵盖的范围会大于人的范围,只被“动物”所涵盖而不被“理性”所涵盖的范围也会大于人的范围,而被二者所共同涵盖的范围就正好等于人的范围。
要说明的是,种和差的这个交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外延的交集,因为种的外延所包括的是属及其以下的全部个别事物本身,而差的外延所包括的则仅仅是属下个别事物身上的某种特别偶性,二者的区别既微妙又重要。比如,“理性”和“动物”都涵盖人这个属所包括的所有个人这个范围,但前者只把所有个人身上的理性这种性质作为自己的外延,而后者则把所有个人的本身作为自己的外延。
当然,说差词和种词之间的关系是异质性的,不是说它们不能结合在一起,而是说它们结合的根据不在于逻辑上可以必然推出的某种关系,就像从属推出种那样,而在于它们在充当谓词时各有各的理由——种词述谓属词的理由是逻辑的,差词述谓属词的理由是认知的。比如,在“人是理性的动物”中,之所以可以用“动物”述谓“人”,是因为“动物”在外延上包含“人”,在意义上被“人”包含;而之所以可以用“理性”述谓“人”,则是因为在“人”所涵盖的诸个人身上能够观察到理性这个特别的偶性。差词和种词在述谓上基于不同根据的结合,就是一种异质性的结合。进一步说,正因为它们之间是异质性的,其结合才有必要。相比之下,属词和种词之间的关系是同质性的,基于此,只有当属词作主词时,种词才以谓词的身份与之结合,而一旦二者都作谓词,则种词就成为多余的东西。
再看差和属的关系。属和种同质,差和种异质,所以差和属也异质。当差词被用来述谓属时,即使这种述谓属实,也不能在严格的意义上说差的外延包含着属的外延,而只能说差所涉及的事物的范围涵盖了属的外延。比如,在“人是理性的动物”中,单就“人”和“理性”之间的外延关系而言,“人”的外延包括人这个属中所有的个人,“理性”的外延包括所有事物身上的理性这种性质,当然也包括所有个人身上的理性这种性质。表面上看,“理性”和“人”在外延上具有可比性,前者包含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包含,但其实不然:前者只包括事物身上的理性这种性质,并由此涉及到具有该性质的事物,而后者才包括事物本身。这种情况下,确切的说法只能是:“理性”所涉及的事物的范围涵盖“人”的外延。
不过,从意义关系上看,差的意义却可以被属的意义所包含,正如种的意义可以被属的意义所包含一样。也就是说,在用属词充当谓词的情况下,作为该属词之谓词的差词可以被省略掉,正如种词可以被省略掉一样。比如,如果说“甲是人”,就不必再说“甲是理性的”,因为在“人是理性的动物”中,“理性”的意义已经事先赋予了“人”,正如“动物”的意义已经事先赋予了“人”一样。
当然,省略差词和省略种词的理由是不同的。省略差词的理由是认知上的,基于异质性,以实证为原则,总有争议。加之可以充当差的偶性有很多,究竟把哪种偶性选作差,并无逻辑上的必然性。比如,对于相信“人是理性的”为真的人来说,说到“人”就推想到“理性”,但对于怀疑该命题为真的人来说,说到“人”则未必推想到“理性”,倒可能推想到别的东西。可见,把差的意义化约到属的意义中,表面上似乎在靠逻辑推导,而实际上这种推导并不可靠,或者说是或然的。相比之下,省略种词的理由就是逻辑上的,基于同质性,以推导为原则,无可辩驳。比如,之所以“动物”可以省略,是因为凡是属于人这个属的个别事物必属于动物这个种,而不管它们具有什么偶性。
可见,差和属的异质性跟差和种的异质性还有所不同。差和种的异质性表现为两个异质词语之间的外在分立,其间的联系只是一种述谓上的合作。差和属虽然也是异质的,但差的意义已经以非推导的方式内化到了属的意义中。
如果把定义中的同质性和异质性关系综合起来考虑,则可以沿用我在《拯救实践》第一卷中所打过的一个比方来说明。在定义中,种词好比意义之母,差词好比意义之父,属词好比意义之子。其中,种词和属词的关系是母子关系,是整体上孕育与遗传的关系,是同质性的;种词和差词的关系是夫妇关系,是姻缘配合的关系,是异质性的,并且是外在的;差词和属词的关系是父子关系,没有孕育关系却有遗传关系,是异质性的,却是内在的。
总起来说,定义所达成的主谓同一性实际上是属种同质性和属种与差的异质性的综合,其间的双向可推导性并非纯粹逻辑的。实际上,在属、种和差的三角关系中,只有从属向种的推导才是逻辑上有根据的,而从属向差的推导则最多是认知上有根据的。之所以从种和差的结合可以推出属,说到底是因为属和差的异质性关系搭上了属和种的同质性关系的逻辑便车。
值得强调的是,任何普遍词都是可以定义的,从而都可以表示为至少一个种词和一个差词的结合,进而可以理解为同质性关系和异质性关系的一个纽结。就此而言,不存在意义单纯的普遍词,所有普遍词的意义都是由同质性谓词和异质性谓词杂交出来的;也不存在纯粹逻辑的推理系统,所有推理系统都必须靠同质性关系和异质性关系两条腿走路。
六、定义中的剩余偶性词
定义通常用一个种词和一个差词组成,像公式一样简洁,又能跟属词换位,于是就给人一种印象:属词的意义就这么“定”下来了。其实,这是对定义最大的误解。
造成误解的根源在于差词地位特殊而身份不明。差词原本不过就是一个偶性词,仅仅因为被拣选出来表示此属跟他属的区别,所以就具有了跟种词配对的特权。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和谓词理论,以及我在《拯救实践》第一卷中对这两种理论的批判性重构,谓词归根到底只有两种:一是属词和种词,表示主词所指对象所归属的小类和大类;二是偶性词,表示主词所指对象所具有的各种特征。据此,在定义中,由于属词已充当主词,因而可以充当谓词的词语也只有两种:种词和偶性词。对于任何一个实际的语句而言,可以充当谓词的属词只有一个,相应地,种词也只有一个,而可以充当谓词的偶性词则有无数个。这好比对于任何一个孩子而言,生身之母只可能有一个,母亲的母亲也只可能有一个,但候选父亲却可能有多个。由于定义追求最大程度的简约性和可靠性,因而必须对众多的偶性词进行挑选,只有最终胜选者才能实际充当谓词,跟种词相搭配,这样一来,这个偶性词就变成了差词。可见,在定义中,种词的述谓地位是逻辑地确定的,没有争议;差词的述谓地位是认知地确定的,充满争议。
从而,对于定义来说,一旦某个偶性词升格为差词,与之异质的其他偶性词就成了剩余。比如,在“人是理性的动物”中,“理性”这个偶性词实际当上了差词,这种情况下,除了像“智慧”、“德性”之类跟“理性”同质的一些偶性词外,其余偶性词就必然受到排斥。可见,任何一个定义,不管精挑细选了一个多么合适的差词,都是有代价的,那就是对所有其他异质性偶性词的舍弃。
问题在于,这些剩余偶性词并不会善罢甘休,它们会出现在其他观点的定义中,或者其他形式的言说中,从而跟抛弃它们的定义相对峙。比如,既然“理性”成了“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个定义的宠儿,“能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就只好投奔到唯物主义的定义“人是能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中去充当差词,至于“两足(的)”、“政治(的)”、“信神(的)”、“符号(的)”等偶性词,就更是要各奔东西、自寻出路了。可见,定义虽然可以舍弃异质的偶性词,却限制不了这些偶性词发挥其异质性作用。
归纳起来,定义中的异质性其实有两种:一是显性的异质性,包括差词和种词之间、差词和属词之间的异质性;二是隐性的异质性,即差词和剩余偶性词之间的异质性。其中,隐性异质性尤其值得重视,因为它不仅会带来定义上的外部竞争,而且总是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
七、异质性的其他情况
定义中的异质性是异质性的典型情况,但不是异质性的全部情况。这里再简要说明一下异质性的其他情况。
定义的用处在于规定属词的标准意义,以便属词在充当谓词时可以向主词提供更加确切的意义。属词所能述谓的主词只有个别词。由于个别词只指代对象而没有意义,所以不论属词所提供的意义是什么,其述谓的恰当性都不能逻辑地推定,而只能通过对个别词所指对象的具体认知来确定。这就意味着,当个别词作主词而属词作谓词时,主词和谓词之间的关系是异质性的。连属词与其所述谓的个别词之间的关系都是异质性的,偶性词与其所述谓的个别词之间的关系就更不可能是同质性的了。如是,在个别词作主词的情况下,主词与谓词之间的关系都是异质性的。这种异质性叫作“指谓异质性”。
属词作主词的情况在定义中已展现出来。其中,属词跟述谓它的种词之间是同质性关系,跟述谓它的偶性词之间是异质性关系,充当谓词的种词和偶性词之间、异质的偶性词之间是异质性关系。进而,用来述谓属词的种词和偶性词都可以充当主词。其时,它们所归属的更高的类由更抽象的种词来表示,它们与其种词之间的关系是同质性的,与述谓它们的更抽象的偶性词之间的关系是异质性的,充当谓词的种词和偶性词之间、异质的偶性词之间的关系是异质性的。在普遍词作主词的情况下,主词与述谓它的偶性词之间的异质性关系,包括定义中的属词和差词的关系,属于指谓异质性的关系;其余的异质性关系都发生在谓词之间,这种异质性叫作“述谓异质性”。
异质性的具体情况还有很多,但指谓异质性和述谓异质性是最基本的两种。异质性的总规律叫作“范畴律”,其所包含的规范性原则叫作“异类不比”。
八、异质性的哲学意义
揭示符号指谓中的异质性,目的在于为符号之间的异质性联系找寻一个最终的根据。
如前所述,符号之间的联系交织着各种各样的同与异,尤其是交织着同质性联系和异质性联系。同质性联系可以逻辑推导,异质性联系不能逻辑推导。可推导的联系自有其逻辑合理性的根据。可是,符号之间的异质性联系应该以什么为根据呢?这是人类思维迄今没有明确提出的问题,更谈不上解决了。
对此,异质性哲学提供了自己的答案,即:符号之间的异质性联系必须以直观认定为最终的根据。直观认定的意思是:凭借自然赋予人的直接性的认知机能,对符号指谓所断言的对象及其事态加以确认。如果主词是个别词,指个别事物,直观认定就直接针对该个别事物,一方面确认该事物是否存在,另一方面确认该事物身上是否具有谓词意义的对应物。如果主词是普遍词,指一个类,直观认定就从这个类下降到其所最终包括的个别事例上,再对之进行上述两方面的确认。直观认定到什么程度,异质性联系的可靠性就到什么程度。
异质性的哲学意义有很多,包括“拯救实践”的意义,但最基础的原理层面的意义就在于此。
[责任编辑 付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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