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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的界定

时间:2022-06-05 09:42:02  浏览次数:

摘要产品是产品质量法体系中的基本概念,产品的定义及范围直接影响着产品质量法的适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产品质量法》出现产品范围过于狭窄的不足。针对以上不足,文章提出扩大产品范围的建议,并对现行的一些建议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 产品 产品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48-02

产品范围的科学界定是一国制定《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产品范围的科学界定,则无法想象一国的上述相关法律规范是否会科学完备。产品范围的科学界定更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使其更容易获得法律的救济,追究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一、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的界定及其存在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73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条文释义)第二条中规定,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动产、初级农产品、电、气、热等无形产品、书籍等智力产品、军工产品以及服务,都被排除于产品范围之外,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些产品应该纳入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之内,以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界定的建议

针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范围存在的问题,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时,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对产品范围给予宽泛地界定,将下列产品纳入产品范围内:

(一)血液及血液制品

血液和血液制品不是同一概念,血液是人体自然生长的,而血液制品尽管来源于血液但却不同于血液,它已经包含了经过工业加工的成分和内容,所以,血液制品完全属于“产品”的范围。①从传统上基于血液是未经“加工”的,所以不视为产品。但是在血液与亲体脱离,到植(输)入受体体内,是一个过程,而且这一过程极其危险,最常见的是感染病毒或病菌,使接收者身体受到严重威胁。但有的学者根据我国《血液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认为输血用的血液不是以销售为目的的,原则上是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的。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没有把血液纳入产品范围内,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州在判决中已经承认血液为产品了。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案判决中认为尽管血液不是制造产品,但因输血供人“消费”也应视为产品,负责提供血液而使患者染上肝炎的血库应负赔偿责任。②例如1999年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个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案件中,认定输血用血液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产品定义,因此不是“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章关于严格产品责任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受害者的保护。但一些不法血站非法采血所导致的致损事件,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尤其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更为严重,直接侵害了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将血液及血液制品规定为“产品”并追究其缺陷产品责任,可以有效遏止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煤气、天然气、热等无形产品

尽管煤气、天然气和热等都是无形产品,但都是工业产品,是能为人力所能控制和支配的,并且也都能给消费者带来巨大风险。如1997年底发生于安徽省芜湖市的管道煤气中毒事件,该事件中由于芜湖燃气总公司提供的水煤气热值低,气压不足,一氧化碳含量高且未进行过加臭处理,致使数十人在短短两年内死于煤气中毒。③对于这种远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只有认定其为缺陷产品并对其提供者依严格责任原则追究责任,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因而把煤气、天然气和热纳入产品范围,适用严格责任,能更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特定的智力产品

“智力产品”是英国学者惠特克使用的称谓,主要是指书籍等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建筑设计图、成文信息材料等。与一般产品不同,智力产品不仅有其物质载体(如纸张、磁盘、盒带等),而且还包含着丰富的智力内容,在多数国家仍属于过失责任的调整范围。但是,国外有不少学者主张将智力产品视为产品,因为智力产品同样存在诸如书籍内容有误、信息数据不精准、电脑软件程序失灵等产品缺陷,也会造成使用者的损失。在域外司法实践中,已有将智力产品视为产品的判例。④在一般情况下,智力产品作为人们的精神食粮,主要功能在于传播知识、消遣娱乐,如果对一切治理产品的出版者及作者适用严格责任则过于苛刻,不利于智力产品的发展,尤其是在智力产品的不发达的我国,应鼓励智力产品的发展,不应对一切智力产品的出版者和作者都适用严格责任,如果是人们基于信任而使用某类智力产品,则该智力产品就是《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了,如航空航海地图、防病毒软件、野外逃生指南、急救手册等。

三、关于下列产品的思考

(一)初级农产品

初级农产品,是指未加工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产品。这类产初级农产品也是人类劳作的产物,但绝大多数国家均将其排除在产品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到初级农产品是未加工过的天然产品,容易产生潜在的缺陷却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责任者不好确定。但从现代各国的产业发展来看,初级产品的生产受到人类的影响越来越大,其蕴含的风险也愈发变得难以预测。⑤有的学者认为农残严重超标的新鲜果蔬、含瘦肉精的猪肉、硫磺熏制过的干辣椒、用苏丹红四号喂养鸭子生产的红心鸭蛋等事件层出不穷,应把初级农产品纳入产品范围内,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但我国于2006年1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法》调整对象为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对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则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

(二)电

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把电纳入产品范围中,在现实生活中,电力致人损害事件经常发生,但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来规范,没有必要纳入《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里。《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作业为高度危险作业,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无须证明作业方有过错就可获得赔偿,即无过失责任。《电力法》第60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的损害,同样不以电力企业的过错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显然也是严格责任。至于因不可抗力、受害人自己过错而不承担责任,仅仅是减轻电力企业责任的抗辩理由。综上所述,关于电力致人损害,无论是电力作业或是电力运行中发生的,电力企业均应承担严格任,这与《产品责任法》适用严格责任是一致的。

(三)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二条中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建筑产品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不动产还包括道路、桥梁等。建筑产品如房屋,尽管也经过加工、制作,还有的专用于销售,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的含义,但在事实上与一般产品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建筑工程具有很强的整体性,与一般产品在外观上存在不同;其次,建筑产品与一般产品的质量标准与质量鼓励方法也不同。正是由于建筑产品的这种特殊性,其他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一般均将其排除于产品的范围。⑥但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尤其是商品房质量问题日益突出,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是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领域之一。有的学者根据这种情况,主张将建筑工程列入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这种意见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却忽视了产品质量法意义上产品所具有的特殊性,希望通过一部产品质量法而解决各种质量问题是不现实的。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的范围,适用该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间接保障建筑产品的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除了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外,主要还有赖于我国《建筑法》功能作用的发挥。对于商品房的质量问题,我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来调整,因此没有必要把不动产纳入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注释:

①谭玲.“产品”范围的比较介析.政法学刊.2004(2).第15页.

②南军.试论我国产品责任法产品范围的界定.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8(1).第56页.

③中国质量报.1998年9月7日.第4版.

④苗力丹.论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的定义与范围.法制与社会.2007(5).第266页.

⑤贺光辉.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再思考.宜宾学院学报.2005(8).第49页.

⑥徐峰.产品质量法》所涉及的产品范围探讨.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05(9).第34页.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指南》编写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指南.北京: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

[2]何桢,蓝志明,解晶.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范畴比较研究.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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