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安全”析论
时间:2022-06-05 11:21:11 浏览次数:次
摘要:“人类安全”是冷战后出现的一种新的安全理念。从其构成类别来看,“免于匮乏”的安全是“免于恐惧”安全的基础;从其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来说,一方面,在现行的国际规范体系下,“人类安全”理念的追求对国家主权进行了合理规制,另一方面,在当今“无政府”的国际社会,“人类安全”又须以“国家安全”为前提。因此,被不断发展、修正、植入人性尺度的新综合安全应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安全框架。
关键词:人类安全;国家安全;人道主义干涉;综合安全
中图分类号:DF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8)03-0031-04
人类的和平与安全是国际社会的一个中心问题,也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1994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其《人类发展报告》中首次系统提出了“人类安全”的概念,2005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对此再次进行了重申。但由于经济发展的层次和安全视角的侧重存在巨大差异,不同国家对安全、发展与人权等等关系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论,从而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安全稳定及至后续政策的实施。从国际社会“人本化”发展的趋势来看,“人类安全”理念的提出具有不容置疑的合理性,然而,国际社会“无政府”的现实,又使“人类安全”必须以“国家安全”为依托。
一、新的安全理念:“人类安全”
一般认为,安全既指客观现状,也涉及主观心态。阿诺德,沃尔弗斯曾说,“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的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的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正因为安全主体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安全感受不同,安全概念具有很强的时代性、现实性。
传统安全以国家安全为中心。冷战后,受全球化扩张、两极对峙结束和对国家功能反思的多重冲击,国际社会进一步提出了以人的安全为中心的“人类安全”概念。人类安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免受诸如饥饿、疾病、压迫等长期性威胁;二是免受来自家庭、工作或社区等各类日常生活的突发性威胁。具体分为经济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安全、环境安全、人身安全、社区安全和政治安全等7个要素。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特别顾问哈克博士的话说,人类安全“不仅是国土的安全,而且是人民的安全;不仅是通过武力来实现的安全,而且是通过发展来实现的安全;不仅是国家的安全,而且是个人在家庭和工作岗位上的安全;不仅是防止国家之间的冲突,而且是防止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人类安全”的提出是国际安全理论的一场革命,但这种安全理念本质上是国际社会不断发展的反映,具有较为深厚的社会认识基础。
首先,从政治层面来看,冷战的结束降低了国家间发生战争的可能性,而来自一国内部的冲突成为了国际社会的主要威胁。两极对峙的解体,使那些本来长期存在但受制于国家安全的民族、宗教、领土争端纷纷显现,引发了空前的内部动荡,据不完全统计,冷战后至2000年的108次武装冲突中,有101次是国家内部冲突,占90%以上;1991年至2000年的10年间,平均每年有100万人在武装冲突中丧生,而平民在伤亡人员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高达80%。这样,国家虽然名义上是公共安全的提供者,但由于治理失败(不能提供)或甚至利用国家作为压制其他少数族裔的工具(不愿提供),而无法保证其人们免于安全风险。
其次,从经济层面看,“无政府”的全球化发展加剧了世界范围内的两极分化,贫穷、疾病、饥饿等欠发达问题突显。在非洲和拉美,一些国家的国民收入不增反降,而那些人均收人增加的国家,因其国内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生活在极度贫穷中的人口数也在一直上升,许多国家因此动荡不已。事实表明,发展滞后与人的不安全之间存在重要关联。发展问题是导致冲突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民主刚果共和国,主要由贫穷引发的冲突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死亡人数超过了英国在一战和二战中死亡人数的总和;在苏丹的达尔富尔地区,近200万人也因贫穷造成的冲突而迁徙。可见,发展问题成为了安全的重要基础。
再者,从社会层面看,失败国家、恐怖主义、内部冲突与非民主国家对以国家安全为中心的安全理念构成了现实挑战。传统安全观将国家安全包含人的安全,但却忽视了这样一个现实:对国家安全的追求可能以牺牲人的安全为代价。巴里·布赞指出:“个人的安全陷入了一个循环的悖论,在其中它部分依赖于国家,又部分为国家所威胁。由于在国际体系中与其它国家的相互作用,国家可从多方面对其国内个人构成威胁。”在整个20世纪,尤其在冷战结束后的10年中,数以百万计的人正是被他们自己的政府而非别国军队所杀害,国家安全与人的安全因此面临重新定位。
二、“人类安全”与“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
“人类安全”内容十分广博。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出发,出现了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甚至“各取所需”的倾向。反映了不同国家对安全理念的不同追求。
从构成要素看,“人类安全”实际上主要包括政治(人身)安全与经济(环境)安全两大类,即“免于匮乏”的安全与“免于恐惧”的安全。1945年,美国国务卿爱德华·R·斯退丁纽斯对其进行了阐述:“争取和平的战斗必须在两条战线上层开。第一条战线是安全战线,在这条战线上的胜利意味着可免于恐惧。第二条是经济和社会战线,在这条战线上的胜利意味着可免于短缺。只有在两条战线上都取得胜利,才能保证世界具有持久的和平。”
发达国家在“人类安全”的理念上更侧重“免于恐惧的自由”。加拿大政府1999年强调,“人类安全”是人民免遭暴力与非暴力威胁的安全。这种对人类安全的理解得到挪威等西方国家的认同,他们一道建构了人类安全伙伴关系。这种伙伴关系为人类安全确立了九项议程,分别是:地雷、设立国际刑事法院、人权、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武装冲突中的妇女和儿童、小型武器扩散、童子军、童工和北方合作。
发展中国家大多认为,如果要把“人的安全”作为普遍价值,首要追求的应是“免于匮乏的自由”。在非洲,人权与民族权的联系早已被确认为宪章的内容。在亚洲,一些国家认为,在界定和促进人权时,应考虑亚洲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经验,而且人权不应选择性只注重政治权利,还应尊重亚洲社会的群体主义观念,注重社会发展。泰国政府于2003年设立的世界上第一个“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集中了社会保障、社会政策、社会发展、教育、公共卫生、法律等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其制定的人类安全指标体系包括住房、健康、教育、就业与收入、人身安全、家庭关系、社会支持、社会文化参与、权力与公正及政治治理等包含广泛社会经济权利的10个维度。
偏重“免于匮乏的自由”还是,免于恐惧的自由实际上是国际社会重政治、安全还是重经济、发展之争的延续。对安全的各种威胁其实是相互影响、相互交织、彼此转换的,每一种威胁都存在着产生其它威胁的风险。一些表现为政治领域的安全问题,往往源于更为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问
题;一些传统领域的安全冲突往往来自于环境恶化、资源争夺等非传统领域的冲突;而某些非传统的安全威胁往往会进一步加剧传统的安全威胁。其中,最突出的例子就是恐怖主义。贫穷、疾病、不公正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以及极端主义的蔓延都是培育恐怖主义的温床。因此,如何协调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人类既免于恐惧又免于匮乏是需要国际社会平衡考虑、统筹兼顾的重要事项。
三、“人类安全”与人道主义干涉
“人类安全”既内地在包含“免于恐惧的自由”与“免于匮乏的自由”,同时,从国际政治的现实性来说,“人类安全”当前还主要包括免于国内暴力的安全。如前所述,冷战后国与国之间的冲突所造成的安全威胁已逐步下降,而来自一国内部的冲突等非传统安全形成的威胁却日益上升。因此,所谓“人类安全”需要处理与国内政治之间的关系。但是,既然《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人类安全的目的出发是否也应该对国内人道主义危机采取集体行动呢?
传统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即主要根据一外国的道德判断,如果一国确有违反“基本人权”而对其内政进行的干预。很明显,道德标准是一个伸缩性较大的概念,“人道主义干涉”如果被个别国家作为一项权利针对另一个国家加以行使,它就可能被滥用,成为达到私利的幌子。美国1929年对尼加拉瓜的干涉,给尼加拉瓜人民带来了一个索摩查独裁王朝;1954年对危地马拉的干涉,赠送给危地马拉人民的是一个残暴的右翼军人政权;1972年美国颠覆智利合法选出的阿连德政府,扶植起了皮诺切特政府,而这位将军被认为是拉丁美洲的暴君之一。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的势力扩张也是“人道主义战争”为旗号的。
然而,人道主义干涉的情形是多样的,在全球化条件下,出现了所谓失败国家、恐怖主义、危害人类罪行以及非民主政府等社会安全威胁,这虽然与源于历史的原因和国际秩序的不公正、不合理造成的世界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相关,但面对国家明显不能或不愿保护本国人民内部安全的情形,国际社会的合理干预或救助却也很必要。在现代社会,存在着人的基本权利。主权虽然神圣,但早已不是绝对的,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为所欲为,它需要受习惯法、人权条约和国内宪法安排的限制和制约。早在1991年前联合国秘书长佩雷斯就指出,不能把不干涉国家国内管辖权的原则视为可以大规模或系统地侵犯人权的保护性屏障。2005年安南秘书长在《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中也强调指出,任何法律原则,甚至主权,都不应成为掩盖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及大规模苦难的幌子。
但由于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恶名远扬,主权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其保持了相当的戒心,国际社会不得不对其进行重新打造乃至进一步规范,以适应保护人类安全的需要。2001年干预与国家主权委员会出台的报告《保护的责任》,在传统“人道主义干预”的基础上,包装提出了“保护的责任”。委员会认为,将“保护的责任”取代传统的“人道主义干预”,不仅能够促进人们观念的改变,“扭转传统语言中固有的理解”,而且包含作出反应的责任、预防的责任和重建的责任等全面内容,能在干预和主权之间架起连接的桥梁,但“保护的责任”提出的可在安理会之外采取补充行动的说法引起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广泛议论和质疑。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的《成果文件》最终将其规范为:国家首先承担保护本国人民的责任,但如果国家出现“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等相关情由且有关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其害时,国际社会有权通过安理会采取集体行动进行干预。因此,只有在面对国内机构的瘫痪局势(不能)或者有关当局制造或怂恿(不愿)而出现相关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时,出于保护人类安全的目的,国际社会才有权在和平手段用尽的情况下通过安理会采取替代性保护行动。
实际上,为保护人类安全而对一国内部冲突进行的干预,还使《联合国宪章》出现了扩大解释的要求。众所周知,联合国是二战后当时国际关系的产物,其所设计的集体安全制度主要是针对国家之间的冲突与战争,它以国际安全为基本出发点。基本人权的保障被规定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而不是安理会的职能,也就是说今天所提倡的人类安全实际上被排除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之外。但主权与人权为核心价值的两套不同国际法规范的相互脱离,实践上使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陷入了困境:面对巨大的人道主义灾难,要么因为体制上的不畅而行动迟缓,致使灾难扩大;要么迫于西方大国的压力而违规干预,从而引起会员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性质疑。为此,作为当前国际合法性重要来源的联合国,在听取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广泛意见基础上,借名人小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提出了新的安全定义:任何事件或进程,只要造成大规模死亡或缩短生命机会,损害国家这个国际体系中基本单位的存在,就是对国际安全的威胁。从而,安理会在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时”,可以不管这种威胁的对象是国家安全还是人类安全,也不管这种威胁是来自国家之间的冲突还是来自一国内部的冲突,都可以行使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职责。冷战后,联合国安理会在伊拉克、索马里、萨尔瓦多、安哥拉、莫桑比克、利比里亚、海地、卢旺达、布隆迪、塞拉利昂、刚果(金)、前南斯拉夫、东帝汶等众多国家或地区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实践表明。依《联合国宪章》建立起来的集体安全制度在作为保护“国家安全”(国家主权)体制的同时,也成为了一种保护“人类安全”(基本人权)的体制,并且基本人权的保护借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保护责任”的形成逐渐出现了向习惯法效力发展的趋势。
四、以“人类安全”为核心的综合安全
在“人类安全”的语境中,就安全与发展来说,发展构成了安全的重要基础。国际社会各式各样的安全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由于发展不足而引起的;就安全与主权来说,个人安全离不开国家安全的保障。实际上,人类不安全和暴力冲突所构成的挑战一些情形下可归咎于那些软弱、不健康和濒临崩溃的国家,无法保护其人民使之免于安全风险,无法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无法建立被公认是合法的政治机构,这些复合在一起成为容易发生冲突国家的突出特征;在有些情形下,地区间或集群间深刻的横向不均衡是冲突的催化剂,外部因素例如国外的大国因追求自己的战略目标进行的干涉也助长了不安全的形成。贫穷、资源争夺、恐怖主义无不与发展问题紧密相连,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从发展的眼光出发。因而,在当今无政府状态的社会,促进发展,帮助欠发达国家特别是那些陷于涣散的国家加强行使主权的能力(一方面强化组织,一方面反腐善治)是从根本上解决“人类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
安全观念从“共同安全”到“合作安全”再到“人类安全”与国际法规范的“共存国际法”、“合作国际法”和“人权国际
法”相对应,安全观念的更新,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发展。实际上,正如“共存国际法”、“合作国际法”与“人权国际法”共同构成“宪政国际法”的不同侧面、对每一部分的不同强调并不表明其形态的前后相继一样,“共同安全观”、“合作安全观”与“人类安全观”也一起组成了安全观念上的“综合安全观”,对不同安全观念的强调只是表明了不同时期安全需要的不同侧重,各种安全观念实际上相生并存而不是非此即彼。换句话说,“综合安全观”可以进一步植入或发展、整合其人性尺度,以人为本,以人为终极目标,从而在内容上更多涵盖人类安全的理念。正如名人小组报告所论述的,联合国的创建者所关心的是国家安全……不过,早在人类安全这一观念普及之前,联合国的创建者们对安全的个性、经济发展和人类自由也有着深刻的理解。《宪章》序言宣布,创建联合国是为了“重申对基本人权之信念”,并“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传统安全观以国家政治、军事安全为中心,而人类安全观关注以人为中心的安全,两种安全观实际上相互补充。只是在考虑国家安全时,需要更多拓宽人类安全的视角,强调以人为旨归,但同时切不可偏废国家安全,在当今弱肉强食的无政府社会,国家主权仍然是维护国家、人民利益的重要屏障,在贫富严重分化的国际社会,失去了作为联合自强载体的国家主权,广大欠发展地区的人们不可能保障自身的“人类安全”。况且,所谓“人类安全”的范围过于宽泛,缺乏轻重缓急,难以量度。即使积极推广“人类安全”的日本政府也承认,在强调以人为中心的新世纪中,政府的重要性并未消失,“人类安全”的努力不会取代国家安全的安排,国家安全仍然是确保人类安全的先决条件。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个基础或环境,使个人能够照顾自己,并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发展其能力。日本官方表示并不同意对“人类安全”的关注可超越国家的主权,以及对“人类安全”所构成的严重威胁可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以武力进行干涉的论点。“在应对当今的各种挑战时,国家仍然站在最前列。与贫穷作斗争,抗击传染病,制止跨国犯罪,内战后重建,减少恐怖主义,阻止危险材料的蔓延,在所有这些方面的国际行动若要获得成功,无不需要国家作为有力而且负责的伙伴。”因此,人类安全应更多被视为一种“话语”、“理念”,而不是“安全的政策议程”,而包含了“人类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新综合安全观更加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因而也更应受到推祟。
责任编辑:饶娣清
[“人类安全”析论]相关文章
- 上一篇:浅议电梯安全问题的依法治理与维权
- 下一篇:福建省“安全生产月”安全咨询日活动巡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