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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时间:2022-06-06 19:00:02  浏览次数: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满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了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按国家规定继续承包: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将于2007年lO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业主共同决定: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本栏目责编:姜佃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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