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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研究

时间:2022-06-07 16:28:02  浏览次数:

摘要: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必须立足于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现状,解决好生产性服务业现有税收政策中存在的立法层次低、行业政策差异大、税收负担重以及重复征税等问题。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主要是推进增值税转型的进程,营业税上单设“物流税”税目,解除税收对行业和非公有制的歧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并转变优惠方式。

关键词: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4-0087-04

一、引言

生产性服务业也称为生产者服务业,它的主要功能是为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提供中间投入品。生产性服务业属于服务业的范畴,但它与制造业有着紧密的联系,与制造业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生产性服务业通过为制造业提供智力型服务和降低制造业交易成本来推动制造业的发展;而制造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专业性的引致需求以及企业服务外包给生产性服务业提供了生产和发展的空间。近些年,我国生产性服务业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物流、金融、信息、科技研发、商业及专业服务业等主要生产性服务业都保持较好的发展势态,但与国际一般趋势相比,仍存在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增加值比重轻等不足。

生产性服务业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是我国积极应对国际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举措。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而税收政策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政策之一。

二、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由于生产性服务业包含的行业范围非常广泛,从涉及的税种来看,我国现行的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几乎涉及了目前已开征的所有税种,其中,以营业税最为重要。从税收政策工具看,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政策工具主要是税收优惠,其中又以税收减免最为普遍。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促进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我国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来看,依然存在着一定缺陷。

(一)立法层次低且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除了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发改委还颁布了一系列针对生产性服务业各主要行业的税收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大多是以意见、通知或补充通知,甚至是以对某一问题批复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低,缺乏稳定性。而且,这些税收政策大多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并散布于各单行税法文本中,没有对生产性服务业进行一个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随着生产性服务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渐凸显,各地都想在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中取得先机,各省乃至县市都在积极提倡发展当地的生产性服务业,并陆续出台了促进当地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和措施。但由于各地在考虑发展政策时往往只是从本土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只追求本土的经济利益,在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上也主要考虑本地区的政策需要,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和颁布针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全国统一的财税政策,这种各地各自为政、政策上条块分割的现状,严重阻碍了生产性服务业的全面、快速发展。

(二)生产性服务业各行业政策差异大,造成了行业发展的结构性不平衡

当前,在我国经济领域中,国家仍然垄断着铁路运输、邮电通讯、文化教育、水电力供应等诸多生产性服务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对这些行业有着严格的规定。同时,政府对于这些行业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逐渐形成了特别的政策偏好,这些偏好造成了行业间、企业间、地区间竞争机会不均等,扩大行业差距,也逐渐使得生产性服务业本身的产业结构趋向不合理。

政府对国家垄断行业税收政策上的偏好,一方面巩固了这些行业的垄断地位,使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名为保护,实则阻碍了这些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会造成生产性服务业行业间竞争机会不均等,不利于生产性服务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增值税范围太窄,不利于交通运输业和物流业的发展

虽然增值税转型在东北地区以及中部六省26城市进行试点,但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在整体上仍属于生产型的增值税,购入的固定资产在进项税中得不到抵扣。由于生产性服务业具有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特点,资本有机构成普遍较高,产品成本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重较大,按目前生产型增值税征税,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因此其所承担的实际税负要高于一般企业。另外,目前增值税的增税范围偏窄,只包括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几个特殊的征税项目。生产性服务业绝大多数都要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窄,一方面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发挥;另一方面不利于生产性服务业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给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的行业造成了沉重的税收负担。比如,物流业通常固定资产投入较大且增长迅速,如表1所示,2006年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了23.4%,除邮政业增长5.3%外,其他主要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都在20%以上。按现行的增值税政策,这些行业不仅要交纳3%的营业税,而且还实际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收负担加重,从而阻碍了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四)营业税征税方式不利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现行税制中的营业税征税方式和税率的设计上存在不利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方面。

首先,税法上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在这种“一票制”的征收方式下,分工越细,营业税税负越重,存在重复征税,不利于企业的内部分工和外包业务的发展。而生产性服务业的产生本身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内部知识性、专业性的生产服务职能部门外化为独立的经营单位并逐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的结果,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产物,目前的营业税征收方式势必会阻碍生产性服务业外延的进一步扩大。另外,现代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分工的基础上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也不例外,尤其是现代物流业,企业外包业务非常频繁且相当普遍,而当前的营业税征税方式不利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内部分工及其外包业务的发展,影响了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效率和竞争力的提升。

其次,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归入“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

代理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但是,现代物流业是一个一体化、系统化的经济运行过程,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以及物流信息等各个环节都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的,而现行税制把物流业各个环节人为地割裂开来,不利于物流企业开展一体化运作,阻碍了物流业的发展。

再次,在税率设计上,目前的营业税政策没有突出应该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行业。比如,金融保险业是我国应该着力发展并努力提升其竞争力的行业,从税率上看,金融保险业自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统一执行8%的税率。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3年将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从8%降低至5%。目前,除娱乐业外,其他大部分营业税税目适用3%或5%的税率,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相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3%的税率明显偏高,而且金融保险业是以营业额全额征税,并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城市建设维护税。这样一来,金融保险业明显税负过重,给金融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了沉重负担。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较少且过于偏重直接优惠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率式优惠、税基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三种类型,其中,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式优惠属于税收直接优惠,而税基式优惠属于税收间接优惠。税收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对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创新的作用较弱。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可以更加有效地调动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针对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少,一般都是实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即便是目前颁布的少有的几个针对生产性服务业所属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基本上局限于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在R&D费用的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等方面缺乏实质性的优惠。过于偏重于税收直接优惠,从长期来看,不仅容易造成政府财政收入绝对额的减少,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鼓励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税收立法

完善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立法必须遵循税收立法改革方向并结合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立法现状。针对目前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立法层次低,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现状,建议做以下工作:首先,提高立法级次,将现行的部门规章等能够上升为法律的尽快形成法律条文,不能上升为法律的要清理整顿,对一些通知、补充通知或批复之类的文件要归纳清理形成汇编,可以考虑作为临时性、过渡性政策存在,但不能长期以规章、文件之名行法律之实,这样不利于维护税收法律的完整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其次,出台一些针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从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全局出发,制定和颁布一些能够促进我国生产性服务业整体发展的税收政策,并以此为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提供指导,从而摒弃各自为政的分散发展状况。当然,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并不是要中央政府完全大包大揽地方政府的事权,而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加以实施。再次,对目前各地区已经出台的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对那些滥用税收优惠促进本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而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利于生产性服务业全面发展的税收政策要坚决予以废止。

(二)放宽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给予非公有制经济同等税收政策支持

长期以来,在生产性服务业的一些主要领域,如金融保险、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行业,政府出于国家经济安全、产生规模经济等多方面的考虑,设置了很高的市场准入标准,不仅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甚至是其他国有企业也难以进入。对于这些国家垄断行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结果是:一方面,在没有竞争压力而既得利益又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行业发展会逐渐丧失了活力与动力,阻碍了这些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另一方面又会造成生产性服务业内各行业发展不均衡。因此,必须根据我国加入WTO服务贸易承诺开放的领域,逐渐打破体制性障碍,积极稳妥地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的开放,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税收优惠力度,给予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各行业协调发展。

(三)积极推进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从设计原理以及整体制度上看,是典型的中性税种,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未能较好地体现中性原则,对经济存在干扰和扭曲作用。我国应该在试点的基础上尽早地在全国范围实行生产性增值税向消费型的增值税的全面转型。消费型增值税是当今世界上被广泛采用的增值税类型,它能够消除劳动密集型企业与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之间税负前轻后重的非中性影响,一方面能够更加充分地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另一方面更加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对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也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另外,我国服务性企业主要适用于营业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具有一次交易、一次课税的特点,这使得服务性企业在流转过程中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我国应该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进程,逐步将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四)逐步实施营业税改革

考虑到物流业的特点,为便于物流企业开展一体化运作,建议国家单独设立“物流业”税目,对物流业系统中的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以及物流信息等统一按3%的营业税税率征收,并同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物流业的发展。另外,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于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包装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并对企业的外包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开展外包业务,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效益。

针对金融保险业税收负担过重的现状,建议采取两个阶段对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进行改革,减轻其税收负担。第一个阶段,逐步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在税率上体现国家对金融保险行业的鼓励和扶持,并改革目前金融保险业以营业额全额征税的征税方式,实行差额征税;第二个阶段,取消营业税,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实行只对增值额征税。

(五)转变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

直接税收优惠具有“相机抉择”的特征,这些激励政策被认为是暂时性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会要求在一般的税前资本收益率中再加入政策风险收益率,普通收益率投资项目就会被取消,直接税收优惠所起的作用因而也会变得非常有限。因此,我国应该在加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的基础上,逐渐转变优惠方式,变以直接优惠为主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对于生产性服务业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采取“自动”税收激励措施,保持一种系统的、一以贯之的政策取向。

(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虽然税收政策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但税收政策也有其局限性,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各方面政策的支持和配合。本文认为,应该做好以下配套措施:加大财政投入,调整政府投资结构,继续安排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向生产性服务业投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并建立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支持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一整套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一步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加快科技创新和人才开发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为生产性服务业技术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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