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及其培育
时间:2022-06-09 14:42:01 浏览次数:次
摘 要: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其实是指大学生内心对法律选择的积极心理状态和外在对法律的行为服从。法律是人民的集中意志,法律作用的发挥也依赖人民的遵循,当代大学生是未来中国社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他们的法律信仰直接关系到法治大厦的建成。当前,造成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从历史与现实的维度认真研究并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1-0138-0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法制的迅速推进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与进步,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如法律的数量不断增长,但法律的质量不尽如人意;法律的知识普及与传播迅速,但人们法治的观念滞后;中国传统的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治的人文生态脆弱,加之现实生活中部分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存在,甚至是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这些令人担忧的状况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中应有的地位和尊严。在这样的历史大环境中,大学生的法律信仰也遭到负面社会环境的消解。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转变,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关于依法治国理论实现了从法治到全面法治的第二次飞跃,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并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法律是人民的集中意志,法律作用的发挥也依赖人民的遵循,当代大学生是未来中国社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他们的法律信仰直接关系到法治大厦的建成。因此,我们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一、大学生法律信仰及其特征
所谓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其实是指大学生内心对法律选择的积极心理状态和外在对法律的行为服从。也就是说,一方面只有法律能够催生大学生强烈的信服感,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才具有生成的主观机制,另一方面只有大学生通过法律的宣传与学习感受到法律的作用与价值时,法律才能成为信仰的对象。法律信仰是人类信仰模式中的一种,它体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法律信仰是科学理性的信仰。人类的信仰具有多样性和層次性,不同时期信仰的侧重点不同。随着人类物质生产生活的进步,科学理性的信仰逐渐成为人类信仰的主旋律。科学理性的信仰是以充分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是对事物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的审慎把握,它要求人们积极地投身于现实生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不同于宗教信仰,更不同于迷信。原因就在于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却是对某种公平、正义、平等的善的追求,同时法律所蕴含的客观的科学规则也具有真理性。迷信虽然也是一种信仰模式,也代表了一定生产力阶段人们对世界的理解,但它借助的是超越现实生活的神的世界,因而只能导致人们消极地对待现实生活。
第二,法律信仰具有人类终极关怀的价值。人是追求秩序的存在物,为了能够有效地实现社会秩序,人类从对神的信仰中转向对人的信仰,既表明了人类解决自身问题的信心,也体现了人的尊严与价值。而法律在维护人类秩序中扮演着重要作用,人们往往把对生活的美好追求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自由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法律的稳定性来表达对美好价值的追求。因此,大学生的法律信仰不仅是科学理性的,同时也是对人类终极价值的关怀。
第三,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法律并不是单纯的行为规则,不仅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它是精神和价值的结合体,法治实质上是精神原则指导下的价值选择。西方法治大厦的根基并不仅仅是他们有一套完整的法治原则和制度本身,与之相对应的还有对法律的普遍尊重与信仰,如果没有对法律的普遍尊重与信仰,再完善的法治原则与制度都无法支撑法治的大厦。因此,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内核,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大学生处在人类文明的最前沿,他们不仅接受最新的科学文化知识,同时也得到人文精神的熏陶,是树立法律信仰最容易的群体。因此,法律信仰的特征决定了大学生法律信仰必须在科学理性精神的熏陶下,在正确世界观和人生观、价值观的引领下,内在地尊重和认同法律的权威,做法律的信仰者。
二、影响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因素分析
当前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历史与现实从不同的方面做出不同的解读,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如果说传统文化存在糟粕或者短板,那么法治精神或者说法律信仰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方面。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礼法社会,发挥社会调节功能的主要是社会的伦理规范。这种伦理规范为了维护宗法和政治等级制度,集政治、伦理、宗教、法律、习俗于一身,根据等级的次序确立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样的礼法社会中,自下至上的不可避免的是人治的传统,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家庭里父家长具有绝对的权威,家族里族长甚至可以按照家法处死违反族规的人,国家里皇帝的个人权力大于一切。传统社会也有法,但是“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当前虽然身处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在宗法制度和小农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礼法精神仍然难以消除人们对法律工具主义的误读。总之,中华传统文化有法律也有法治,但这些都与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与法治存在较大差距,文化中法律信仰的短板作为一种文化惰性也影响着在该文化下成长的大学生,给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带来负面与消极影响。
第二,现实的法治环境的消极影响。法律如要被信仰,一方面取决于所指定的法律本身的魅力,另一方面是法治实施过程中所展现的力量与价值。除了缺乏法律信仰与法治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实的法治环境也是影响大学生法律信仰的重要方面。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法律的精神与价值是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现出来的。首先从立法上看,尽管我国的立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漏洞,使得法律在现实的运用中产生一些不公正的现象,伤害了大学生对法律的情感,降低了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的信任度。其次,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执行直接影响着大学生对法律的看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执法公正是维护法律尊严的保障,是大学生法律信仰的重要条件。除此之外还有司法领域的腐败、舆论媒体的不对称宣传都对当前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高校的法律教育相对滞后。在当前高校的法律教育过程中,法育系統处于相对薄弱的局面。从法律教育所占的比重来看,当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其他社会课程,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专门的章节进行法律教育,但是所占的比例较低,课时极其有限,不可能在课堂上向学生传授具体的法律知识。在法律教育的评价上,由于受到应试思维的影响,大学生为了应付考试进行背诵的多,真正运用法律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却较少。此外,在教师队伍中一些教师没有认识到自己是育法工作者,自己都没有树立起法律的信仰,很难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起到引导作用。总之,高校法律教育的相对滞后加上整个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的消极影响,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面临许多不利局面。
三、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对策
大学生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和培养过程中的种种问题都要求我们积极改变当前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状况。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涉及方方面面,从外在大环境到高校小环境,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到大学生个体层面,我们要从纷繁复杂的系统中把握住增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主要矛盾,明确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主体、路径、方式方法。这里由于篇幅的限制,将从最重要的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要树立法律权威至上的观念。要树立法律信仰,首要的就是树立法律权威至上的观念。法律权威的树立一方面取决于法律本身的理性与科学,即法律本身是良法,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法律能解决人们的实际问题。当前在实际生活中,许多需要用法律调节的行为,仍然存在大量的以道德、伦理、风俗、舆论、制度、纪律来解决,法律被置于补充、替代的地位。从法的实施效果看,很多法律制定了但是有法不依,法律权威至上的观念难以深入人心,各种特权思想、等级观念、政策代法等人治观念余毒未清。在对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教育中,教育者应充分挖掘教育资源,让大学生树立法律权威至上的观念。
第二,讲清楚传统文化中的法律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律信仰教育的过程中,必须深入挖掘当前现实中不良社会现象的文化根源,进行刨根问底式的诊断,解除大学生的思想迷茫。中国历史上是一个缺少民主传统的国家,一直以来都是权大于法,由此产生法是统治人民的工具,如“刑不上大夫”。这一传统的理念至今在我们的领导干部中仍然存在,他们手握实权潜意识认为法律是其他人遵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在全党全国营造一种全民必须树立法律信仰、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大学生中很多对法律信仰的思想困惑源于我们所背负的历史包袱,这些思想的糟粕在现实中的表现挫伤了他们的情感,这需要教育工作者在法律教育中予以澄清并给予正确的引导。
第三,加强法律的宣传和灌输。法律信仰的产生有一个完整的心理过程,大学生对法律的体验、感受、认同、接纳,是通过学习和在社会实践中逐步确立起来的。邓小平就曾指出:“法制观念与人的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1]只有长期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解决好“人”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才能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问题,才能彻底地根除“人治”思想的余孽,做到真正的“法治”。
总之,大学生法律信仰是在理想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大学生进行法律信仰的培育一定要遵循科学的规律,遵循人的认识形成和法治的规律。同时,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上下功夫,努力净化当前的法治环境,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形成合力作用。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63.
[2]李晓燕.论教师的职业法律素质[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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