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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程及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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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90年岁月峥嵘,90年奋斗不息。尽管历尽沧桑,风云变幻,但是依然薪火相传,党旗高扬。90年来,中国共产党经历过一次次的洗礼,在这一漫长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而成功的经验,其对于我们党在今后长期的建设实践中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治建设;历程;基本经验

中图分类号:D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8-0006-03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90年的历程充满了艰辛与坎坷,90年的成就巨大而辉煌。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而成功的经验,在纪念建党90周年之际,总结这些成功的经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与方向,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程

中国共产党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于党领导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争取民族独立和社会解放的伟大斗争中,贯穿于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在不同的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民主政治建设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随着井冈山等革命根据地的建立,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举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亦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会议还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即中央民主政府正式成立。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将民主建设作为人民政权区别于其他各种政权的根本特征而努力推进。主要内容有:(1)建立了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1]772-773工农兵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2)建立和健全民主选举制度。中央政府建立和健全了以普遍、平等、公开为基本原则的选举制度,颁布和实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等多种选举法令,详细规定了如何进行规范的民主选举,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3)建立民主监督机制。为了使工作人员正确地运用权力,中央政府实行了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主要有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民主政治建设

抗战时期,为了进一步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团结各阶层的力量共同抗日,中国共产党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中国共产党从当时中日民族矛盾已上升为主要矛盾的国情出发,改工农民主共和国为民主共和国,在各抗日根据地建立了按“三三制”制原则构成的各级抗日民主政权,规定各级抗日民主政权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民意机关在成员分配比例上都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与巩固,而且还很好地解决了在抗日战争条件下的民主政治建设问题。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选举制度,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包括地主、资本家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和迁徙自由等。邓小平总结说:“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这“不仅是今天敌后抗战的最好政权形式,而且是将来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所应采取的政权形式。”[2]8同时,抗日民主政权在组织形式上实行参议会制度。由人民选举产生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是边区的最高权力机关。参议会制度,实际上成为后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主政治建设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以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目标,紧紧依靠广大工农群众,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局部之争环境下,先后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人民民主政权,探索并实践了丰富的民主政治实践形式。在此基础上,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进行,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治建设的理念、目标和途径等日趋成熟。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用国家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实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正式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确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政党制度,建立了民族区城自治制度,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初具规模。

(四)新中国成立后至“文革”前的民主政治建设

1954年9月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构了基本框架。宪法规定,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宪法的颁布为起点,全国人大又连续制定颁布了一批具体的法律、法令、条例和章程,使我国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956年下半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我国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邓小平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代表党中央,向全党和全国人民提出了“必须健全党的和国家的民主生活”的伟大任务。“八大”还强调了在党内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各级党委的集体领导,防止个人专断和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反对个人崇拜,使党的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得到贯彻,重视并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团体的作用等民主政治建设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八大”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事业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发展人民民主的问题上,当时还只是原则性地提出了问题,还缺少必要的制度规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艰巨性、长期性和重要性还认识不足,甚至出现了反复,因而没有能够防止后来问题的发生。

(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民主政治建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党和国家的历史性转变,我国的民主发展进程也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时期。三中全会决定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加强民主,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少宣传个人,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了党内监督机制。邓小平在概括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新政策的时候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3]329三中全会以后,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过程中,针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错误思潮,党又及时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必须毫不动摇、始终一贯地加以坚持。并把大力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要特别注意抓好的大事提到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经过全国人民的探索和努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架构。这个民主制度架构,是以现行宪法为依据,以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和四项基本原则为基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依法行政、公正独立司法、人权保障、基层民主、民主监督等为主要内容。党的十七大继续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充满信心,将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而成功的经验,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特点。党的十五大总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治理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结执政经验,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的规律性认识,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奋战,最终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其目的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国各民族人民衷心拥护党的领导,归根到底,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无从谈起。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坚持我国民主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能有可靠的保证。

2 .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工作从根本上说都要致力于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其核心和精髓是人民民主。没有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由人民自己来依法管理国家大事,人民的各种权利就没有制度保障,各种义务也无法履行。总之,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各项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二)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它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对应。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在中国近代发展史上,曾出现过许多关于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的争论、探索甚至斗争。戊戌变法时,有人提出搞君主立宪制,康有为受日本和欧洲皇权国家的影响极力主张这一制度,均以失败告终;辛亥革命搞资产阶级共和制,没能逃脱相同的命运;北洋军阀搞伪宪制,造成一片混乱;国民党搞所谓国民大会,也被人民所唾弃。这些尝试之所以走向失败,根本原因就是这些做法不符合中国国情,不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实践证明,在中国,照抄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只能是死路一条。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我国具体政治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创造性地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制有着根本的区别。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西方议会制有着本质区别。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我们的人大代表,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而西方议会的议席往往是各个政党、各个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势力进行政治分赃的结果,于是在议会内部分为不同议会党团,议员们为了各自党派的利益往往勾心斗角、甚至大打出手。第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它们之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大政方针,支持并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实行“三权分立”的议会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或国会)、政府和法院把持。有时候这三个机构由一个政党控制,有时候则由不同政党分别控制。它们往往相互扯皮,互不买账,甚至不惜牺牲民众的利益。第三,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在办事效率上有显著差别。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能保证国家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由人大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各部门之间目标一致、分工明确、紧密配合、高效协作,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明显优势。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实行的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相互独立和相互抗衡,这就不可避免会造成相互扯皮、内耗严重、效率低下的局面,往往使一些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同时也会造成重大事项议而不决、一拖再拖。

3.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5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充分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历史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旦遭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要不断巩固和完善这一制度。

(三)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动摇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有人曾把资本主义多党制看成是救国的良方,并试图在中国推行。辛亥革命后,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曾一度仿效西方实行“多党制”,几年间就出现300多个政党团体,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未能改变中华民族的命运。新中国成立前,一些主张走“第三条道路”的中间人士仍幻想在中国实行西方的多党制,但蒋介石的专制独裁统治击碎了他们的幻想。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着根本的区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本质上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在政治上的反映。表面看来,西方的多党竞争是轮流坐庄,轮流执政,实际上这种现象只不过是国家政权在资产阶级内部倒来倒去,它们谁也不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无论谁上台执政,最后受益的只是少数的资产阶级而不是广大的人民群众。我国的政党制度建立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第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奋斗目标,共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3.历史和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正确有效的政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它从根本上克服了西方政党制度的弊病,能够保证集中领导与广泛参与、充满活力与富有效率的有机统一。它有利于维护国家政局的稳定、增进人民的团结,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要保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参考文献: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C]//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

献选集(第7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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