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选举权平等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2-06-10 14:07:01 浏览次数:次
农民是我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其政治权利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但现实当中却存在着农民不能获得平等选举权的问题。农民选举权不平等现象的存在也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理论层面讲,改变公民选举权不公平现象是必要的;从现实层面看,也迫切需要给农民平等的选举权。当然,实现农民选举权平等需要我们提供相应的保证,采取必要的措施。
选举权不平等现象形成的原因
(一)我国绝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这导致工人的数量远远少于农民,这种情况下不少人认为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数量过多,而工人阶级和其它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这样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得不到体现。当然,农民阶级选举权的影响力过大,在一些人看来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利用选举制度对各阶层,群体适当的进行平衡安排是必要的。这种看法实际上是认为阶层、职业身份的重要性要高于公民身份的重要性。用群体的公民代替了个体的公民。用群体形式的平等代替了实质的平等。
(二)不少人存在偏见,认为农民文化程度低,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差,自主意识淡薄,并且认为农民的这些特征是天然的和无法改变的。为了增强选举的科学性,提高决策质量,减少农民代表的数量,让其它阶层代表代替其履行权力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为了民主的效率牺牲民主的公平也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这实际上是忽视了农民主体意识的培养,戕害了民主的公平性,根本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政治诉求。
(三)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把中国人口人为地划分为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这直接造成了中国社会的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分裂结构。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心一直在城市,城市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基于城市本位主义考虑,城市问题似乎更应该受到关注。农民往往受到种种歧视,被当作二等公民来看,缺少基本的国民待遇。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城乡之间的选举不平等与其它方面的不平等往往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经济、文化、教育的落后导致只能享受四分之一的选举权,四分之一的选举权又与四分之一的收入、四分之一的受教育权、四分之一的发展机会相联系。
改变农民选举权不平等现状的理论支持
(一)公民的选举权是其最基本的也是不可侵犯政治权利。民主的国家,选民利用手中的选票、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不管哪个阶层的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是靠其先进性和优良的作风,而农民本来在经济、文化上就是弱势群体,缺少表意渠道。如果选举权再被弱化,就会逐渐丧失话语权,渐渐被边缘化,进而丧失政治参与的能力。
(二)选举权的不平等与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矛盾。既然是以人为本,强调选举权利平等的时候就要尊重每人的权利。表面上是城乡两大部分的选举权不平等,平均到每一个人头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实现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两个重要方面,只有城乡选民公平的选举权才能实现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城乡和谐平衡发展,如果连最基本的选举权都不平等,和谐便无从谈起。
(三)公民的选举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是不可让渡的。各个行业阶层代表首先要考虑自己所代表群体的利益,然后才能考虑到别的群体。之所以全社会都在呼吁忽视农民的危险,但往往很少能够解决哪怕一点与农民利益和权利相关的问题,原因就在于他们不能真实的反映农民的诉求。因此让其它群体的代表替农民阶级说话,对农民来说只是隔靴搔痒。没有冲突的时候别的代表会基于责任感顺便替农民说几句话,但发生冲突时代表只能站在自己阶层的立场上讲话。
(四)实现选举权的完全平等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要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而且要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逐步使落后的农村得到根本性的改造。尊重农民首先要尊重农民的人格地位,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给农民平等的政治权力,增加农民代表的数量,反映农民呼声,调动农民积极性,从而制定适合农民要求的政策,便成为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
实现农民选举权平等的保证及措施
(一)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动摇不公平选举制度的根基。实现公民选举权的完全平等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小城镇的崛起使不少地方城乡之间的界限模糊。而一些乡镇的发展水平较高,其发达程度甚至超过城市,生活方式逐渐现代化。由于人口逐步向集镇和市区集中,由此产生的城乡人口结构比例变化,公民职业身份的多元化趋势,对代表名额和选区划分带来的影响因素也在逐步加大。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推动了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过去城乡结构明显区分的观念正在逐步淡化。全国已有十几个省份(省、市、区)出台了以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户籍制度的改革则为选举权完全平等提供前提,城乡居民身份之别消除,那么基于这一身份的不平等才能随之消失。
(二)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增强其政治参与意识,科学的行使选举权。开展义务教育的和不断增加平均农民受教育的年龄,普遍提高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积极开展村民自治等基层民主活动,将自治的小民主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大民主结合起来,使农民对选举活动有更深的了解,培养民主兴趣,增强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要逐渐打破了宗族势力对农村的控制,增强村民的异质性。这样农村居民才能具备科学行使选举权、理性推举代表的能力。
(三)修改选举法,在具体法律中保障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选举权的平等。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论是哪个阶层,哪个职业群体,他的成员在法律上只有一个称呼“公民”。既然是公民就应该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力(包括选举权)。选举法中“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四倍”的规定既然违反宪法就得改正,只有这样才能够为选举权平等的实现提供实质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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