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新规定”的实施现状及其相关建议
时间:2022-06-11 19:14:01 浏览次数:次
摘要:酒后驾车严重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群体利益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本次调研特针对“酒后驾驶新规定”,了解其实施效果,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酒后驾车;实施现状;相关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0-0051-02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酒后驾车严重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世界各国法律所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详细规定了酒驾的制裁措施,但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而言,其处罚力度仍显不够,不利于遏制此类违法行为。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新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驾驾车等严重危害群体利益行为定为刑事犯罪。2011年5月1日,上述新法律规定正式实施。为了全面了解新规定的实施效果,特利用暑假,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进行问卷调查,并与交警进行访谈,在掌握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文献调查法,从网络上获得了大量的相关信息。
本次调研的意义在于真实把握新规定出台后的实施效果,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为相关部门解决问题提供参考意见。
二、调研的基本情况
1.新规定实施所取得的成效。本次调查,共发送92份问卷调查表,回收87份。通过分析问卷调查所获得的情况,结合访谈与文献检索所取得的资料,我们发现“酒后驾驶新规定”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酒后拒驾”的习惯逐步养成。新规定出台后,全国各级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各种平台、利用各种形式,向人们宣讲酒驾,特别是醉驾的危害性,同时也使人们知晓新规定的内容,在社会上掀起了“醉驾入刑”的讨论,提升了人们的相关法律意识。在“高晓松”事件发生后,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迅速行动,加大了对酒驾的执法力度,同时,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纷纷报道,在全社会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问卷调查表的统计,83.9%的受访者没有酒后驾车的经历。如此可见,“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大多数驾驶人员的良好习惯。另外,根据问卷调查,有75.6%的受访者认为,看到有人酒后驾车,会选择劝阻,有16.3%的受访者选择举报,可见,酒驾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很厌恶的行为。(2)“酒驾醉驾”现象明显减少。据相关资料,从2011年5月1日至12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2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酒驾驶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3%;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716人,较210年同期减少205人,下降22.3%。在我省,新规定的实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例如,湖南省邵阳市,今年一季度,全市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11起,刑事拘留3人。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查处量大大降低。另外,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33.3%的受访者认为酒驾现象急速下降;46%的受访者认为效果还可以,但仍需加大执法力度。可见,问卷调查的结果与相关部门的统计,均反映出新规定取得较好的成效。
2.当前查处“酒驾醉酒”存在的问题与困难。(1)法制宣传的效果有待提升。虽然公安交警部门与新闻媒体加大了新规定的宣传教育力度,对提升公民的守法意识与法律水平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其效果却并不理想。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有高达62.5%的受访者并不清楚酒驾、醉驾的标准与酒驾、醉驾的法律责任。这说明我国在宣传“酒驾、醉驾”新规定方面存在不深入、不细致的问题。(2)摩托车“酒驾、醉驾”现象严重。摩托车是目前人们尤其是农村群体出门的主要代步工具。因为数量较大,分布面广,操作方便简单,所以摩托车的出入更加频繁。但目前,摩托车驾驶人员对交通安全法规了解甚少,甚至根本不知道“醉驾入刑”,就算知道的也误以为是对大车、轿车而言的,与摩托车无关,以导致摩托车“酒驾”现象尤为突出。另外,摩托车驾驶人员不戴头盔、超员、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因酒驾酿成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3)农村“酒驾、醉驾”的执法存在较大漏洞。农村地广人稀、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加之执法力度严重缺乏,因此查处酒驾、醉驾执法存在较大困难。例如湘潭市雨湖区新管辖姜畲、响塘两乡镇面积达240平方千米,下辖75个村、三个社区,人口总数为114180人。机动车驾驶人总数为5386人,机动车总数为7524,其中,汽车403台,摩托车3878台。辖区内道路总里程为126.6千米,国道16千米、县道75.1千米、乡道35.5千米。但上述辖区只配备了16个民警,7个协警,共有警用车辆三台,如此薄弱的警力配置,使得农村的农村“酒驾、醉驾”的现象未能得到根本性遏制。(4)逃避酒精检测的现象时有发生。警察要对酒驾、醉驾进行处罚,必须首先得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一些驾驶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千方百计逃避酒精检测。通过调查,发现最为常见的三种逃避酒精检测的行为:①逃离现场。包括三种情形:一是驾车调头逃跑;二是驾车冲卡逃跑;三是弃车逃跑。②暴力抗法。一些驾车者喝酒后,自制力下降,往往借酒撒疯,容易做出过激行为,谩骂、推搡民警,甚至纠集家属或社会上的朋友,公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执法。③拒绝检测。拒绝的方法五花八门,有的是偷梁换柱,采取与同乘人员调换座位,蒙混过关;有的是闭门拒检,拖延时间,打电话托关系说清;有的下车后喝酒,企图逃避检查;还有的在去医院途中逃跑。由于对上述逃避检测行为,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制裁,故在一段时间内,逃跑现象不断增加。(5)人情干扰执法现象较为普遍。新规定出台后,酒驾的处理,一旦事实认定,证据确凿,轻则罚款,重则入刑,吊销驾照,特别对于公务员而言,还要失去来之不易的“铁饭碗”,这种法律常识已为多数人所熟知。因此,一旦违法被查,当事人往往动用各种社会关系打招呼,给办案民警和相关领导带来压力。(6)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执法手段落后。在道路上查处酒驾、醉驾,必须准确、迅速,否则就会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围观,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相关执法行为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水平与执法技巧。据了解,有很多比例的交警都不是从专业学校毕业的,未经专门训练,难以适应此项查处酒驾醉酒的复杂执法活动。另外,交警部门的执法设备、手段也需要加强。例如遇到暴力抗法,如果缺乏执法仪,就难以固定相关暴力执法证据,难以有效打击暴力执法行为。为此,有些交警只好邀请电视台进行现场报道,保存相关证据。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1.创新法制宣传模式,提高宣传效果。首先,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活动。例如在进行酒驾查处活动中,交警部门应当对接受检查的人员发送相关宣传资料;其次,要建立酒驾宣传“三进活动”,亦即进学校、进社区、进餐馆酒店;再次,为了从源头上遏制酒驾行为,应对餐馆酒店的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其对顾客的酒驾行为进行劝阻;最后,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公众人物进行查处的宣传力度,例如本地著名笑星陈××两次酒驾,被处以十日以下行政拘留,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2.建立酒驾有奖举报平台。公民通过短信息举报酒驾行为,每次奖励电话费若干元。交警部门在接到相关举报后,有条件的可以对之进行查处;如果警力不够,不能及时对之进行查处的,可以将相关举报信息反馈给车主,对酒驾车主形成一个高压态势。另外,为了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威慑力,应将酒驾查处情况反馈给单位与车主家属,形成单位、家庭齐抓共管的态势。
3.鼓励提倡代驾服务行业。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酒文化较为兴盛,有“无酒不成席”的传统,在这种文化氛围中,查处酒驾应当采取堵疏结合,在高压查处酒驾行为的同时,还应当鼓励提倡代驾服务,建立代驾服务公司与餐馆酒店的联动机制,特别是要求餐馆酒店将代驾服务公司的联系方式张贴在醒目的地方。
4.完善农村酒驾执法机制。首先,要强化农村的执法力量,按照管辖面积、人口数量来分配警力;其次,创新执法模式,由于农村人口分散,执法成本高,应当采取流动巡逻、重点地段蹲点巡查等有效执法措施,加大农村酒驾的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5.将摩托车纳入酒驾查处的重点范围。首先,要加大宣传,消除“摩托车不属于酒驾查处范围”的误解;其次,要加大重点地段、重点时段的查处力度。摩托车是郊区农民进城务工的主要交通工具,只要掌握摩托车的出行规律,摩托车业主的活动规律,选好时间、地点,对于摩托车酒驾查处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6.采取各种措施,避免人情干扰。首先,在重大酒驾查处行为中,公安交警部门应当采取异地执法模式;其次,在平常酒驾查处活动中,执法人员应当上缴通讯工具;最后,要迅速对酒驾行为进行处罚,使得人情干扰没有机会。
7.借鉴国外经验,惩治逃避酒精检测行为。为了惩治逃避酒驾检测行为,国外均出台了相当严厉的法律措施,例如美国加州,拒绝接受酒精检测者将被判处1年监禁和1000美元的罚款;加拿大,拒绝接受检测者将以犯罪论处;英国,如果驾驶人拒绝酒精检测,将被视为已经酒驾,处罚6个月监禁和5000英镑的罚款;日本,拒绝接受酒驾检测将被判处3年监禁和44万日元的罚款。为了打击逃避酒精检测行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将逃避酒精检测的行为一律视为醉驾,追究其刑事责任。
8.提高执法装备,加大交警的培训力度。为了提高执法效益,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当配置足够的酒精检测仪,给每位交警配置执法仪,既能够固定证据,也能增加执法透明度。在执法产生纠纷时,还可以公开执法视频,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的信任度。此外,还应加大交警的培训力度,提升其执法意识、执法能力,掌握执法艺术,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