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裕文档网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近代“教授治校”制度的形成与存续条件探讨

时间:2022-06-12 09:42:01  浏览次数:

摘要:近代“教授治校”制度是在民主和革命社会思潮的引导下形成的,在当时政党控制力薄弱的社会背景下,其形成依赖一批拥有杰出教育理念的校长的积极倡导和大胆实践,一批教授精英群体的积极参与,以完善的制度体系作保障,经历了一个从理论到实践,从萌芽到兴盛再到衰败的过程。

关键词:教授治校;制度;历史条件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8)27-0200-03

“教授治校”制度建基于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西方大学传统。清政府在1904年颁布的《奏定大学堂章程》中产生了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萌芽,中华民国所颁布的《大学令》第一次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了教授治校,之后这一制度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西南联大等学校的实践得以成熟与存续。

一、近代“教授治校”制度是在民主和革命社会思潮的引导下形成的

鸦片战争后,封建的、中世纪的农业中国被西方列强强行纳入了弱肉强食的近代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国社会加快了“西方东渐”的步伐,种种改革思潮迭相兴起,冲击和解构着旧有的传统的政治体制和结构。1911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几千年的专制政治,《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人民有选举与被选举之权”。蔡元培在回顾1910—1920年代时曾说:“那时候,思想和言论的自由,真是达到近乎极点。”[1]当时民主共和呼声正浓,《大公报》载道:“自民国成立,凡有不规则之举动,不正当之行为,辄日破坏民国,政府借此说以罪党人,党人借此说以斥政府。”[2]这种社会思潮为20世纪上半叶“教授治校”在我国的引进提供了思想基础。在民主与革命的社会思潮的催动之下,社会制度经历了巨大变迁,人们对于中国教育的反思也在进行之中。中国传统教育依附于政治,官学机构具有官师合一、政教合一的特征,学校内部管理权力集中在最高行政管理者。在“西学东渐”的进程中,中国人改革教育体系,在洋务运动中设立了同文馆,“数千年中国历史上传衍而来的教育制度,逐渐为西洋的教育制度所替代”(舒新城)。1904年颁布的《奏定大学堂章程》已向教员开放管理事务:“各分科大学亦设教员监学会议所,凡学科课之事。考试学生之事,审察通儒院学生毕业应否照章给奖之事,由分科大学监督邀集教务提调、正副教员、各监学公同核议,由分科监督定议。”《奏定大学堂章程》虽然给予教员一定的管理参与权,同时又对其作出限制,规定“堂内设会议所,凡大学各学科有增减更改之事,各教员次序及增减之事,通儒院毕业奖励等差之事,或学务大臣及总监督有咨询之事,由总监督邀集分科监督、教务提调、正副教员、监学公同核议。由总监督定议”,“事关更改定章必应具奏之事,有牵涉进士馆、译学馆、师范馆及他学堂之事,及学务大臣总监督咨询之事,应由总监督邀集各监督、各教务提调、正教员、监学会议,并请学务大臣临堂监议,仍以总监督主持定议”,“凡涉高等教育之事,与议各员,如分科监督、各教务提调、各科正教员、总监学官、总卫生官意见如有与总监督不同者,可抒其所见,经达于学务大臣。”可见,这一时期教员参与管理的权限仍然非常有限,张之洞曾说“虽中外政教风气原本不同,然其条目秩序之至颐而不可乱,固不必尽泥其迹,不能不兼取其长”[3],是对这时期有限权力下放的解释。民国建立后,学者们纷纷就大学管理提出建议方案,陆费逵建议学习法国:“共和国之学制,以法国为最善。法国立法之精神,全在用合议而辟独断。其合议之关于全国者,为高等教育会议。盖兼听则聪,众人之讨论胜于一人之独断也。”[4]庄俞建议学习意大利,他说:“又尝闻之,意国有公共教育会议,亦会议体之教育行政机关也,其职任甚繁重……会员凡三十六名,其三分之一由学部大臣选任,三分之一由议院互选,三分之一由高等学校教授定之。此又今日之高等教育会议所可采仿之制也。”[5]时任教育总长的蔡元培对此观点也十分赞赏,他回应道:“教育有二大别,曰隶属于政治者,曰超轶乎政治者。”

二、近代“教授治校”制度的形成和存续与当时政党薄弱的控制力有关

整个民国时期,全国的大学仍然基本上是独立自由的大学,知识分子的地位也相对较高。遇政治控制力增强的特殊时期,教授治校的进程往往容易受到干扰从而难以为继。1927年8月,张作霖改组北京所有高等学校,任命刘哲为京师大学校校长。刘哲到任后即设置了校务会议,代替原有的评议会,校务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议定关于全校的重大事务,如各科部的教育计划,组织预算,聘任教授,及有关全校的重要事项。在1927年10月20日的校务会议议决案中,有“各科部等教室办公室、试验室、宿舍等一律自十一月一日起升火”;“各科部男女生教室座次实行划分”;“各科部学生未有填写入党志愿书者,限一周内汇齐送校;其不愿填写者,由学长开列名单送请校长处分”等条,可见此时的校务会议极大地削弱了北大教授的权力。由于国民党自身政权的不稳定,对于大学的控制力减弱,在大学教授们的积极斗争下,教授治校制度逐步得到巩固和稳定。在清华大学校长独断专行的背景之下,一批留美归国的年轻教授提出了“教授治校”的诉求。1926年,教务长张彭春与校长曹云祥闹矛盾提出辞职的事件被教授们进一步加以放大,他们主张“挽张抗曹”,并利用这一时机迫使曹云祥接受“教授治校”,成立了教授会和评议会。这一制度后来通过学校法规形式予以正式确立。同年9月,国民党当局出于对日益扩大的教授权力的不满,为加强对于学校的控制,订定颁行了《国立清华大学条例》,规定评议会成员新增秘书长1人,减少教授代表3人,免去教授会选举教务长权,评议会对教授、讲师与各行政部门之任免权和委任财务、训育、出版及建筑四委員会委员之权力。条例出台后遭到教授们强烈的抵制。

三、近代“教授治校”制度的形成有赖于一批拥有杰出教育理念的校长

蔡元培是北大教授治校制度得以推行并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他曾明确表示“大学校长,由教授公举,用德国制”[6],主张大学民主管理,教授治校。1917年,蔡元培被任命为北京大学校长,他有了落实《大学令》、实施教授治校和大学自治的机会。北大当时“一切校务都由校长与学监主任、庶务主任少数人办理,并学长也没有与闻的”[7],1915年虽设立了名义上“商决校政最高机关”的评议会,但是北大仍然封建思想和官僚习气浓厚。蔡元培在全体学生欢迎会上即部署了教授治校的实施计划:“第一步组织评议会,给多数教授的代表,议决立法方面的事;恢复学长权限,给他们分任行政方面的事。但校长与学长,仍是少数。所以第二步组织各门教授会,由各教授与所公举的教授会主任,分任教务。将来更要组织行政会议,把教务以外的事务,均取合议制。”他随后制定了《评议会规则》和《教授会组织法》,完成了北大教授治校一整套制度建设。后来这一制度随着1926年蔡元培辞离北大而日益式微。1931年,蒋梦麟任校长,明确“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学生读书三原则,此制终结”[8]。

被称为民国时期教授治校“一枝独秀”的清华,其教授治校制度的维护也正是得益于清华大学的历任校长。清华大学的教授治校制度开始于曹云祥校长,1926年他主持颁布的《清华学校组织大纲》明确清华学校组织方面采用教授治校原则,规定“本校评议会以校长、教务长,及教授会互选之评议员七人组织之”。1929年,罗家伦校长在任上扩大了教授会的权力,举凡制订学校各种规则,审议预算和决算,议决各系之设立、废止和变更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均需经过评议会。在1931年梅贻琦任上,清华大学最终形成了教授会、评议会和校务会相结合的教授治校体制。梅贻琦非常尊重、重视教授团体,提出了著名的大师论,即“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9],他始终将自己摆在“公仆”的位置上,以身作则贯彻“教授治校”的规章制度,加上他又是“寡言君子”,奉行“吾从众”,因此,教授治校制度得以进一步巩固完善。有人赞道:“举凡校中施教方针、年度预算、规章细则、建筑设计,以及类似重要事项,或则由教授会议决,或则由评议会商定。……在校长方面,因虚怀若谷,尽量听取同仁意见;在教授方面,正因校长谦虚诚挚,故对其所持意见特别尊重。往往会议中争论甚久,梅师一言不发,及最后归纳结论,片言立决。……此种民主作风,此种对事不对人之雅量,值得大书特书者。”

四、近代“教授治校”制度的形成和存续得益于教授精英群体的积极参与

民国时期的教师群体或曾留学欧美,或是深受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他们对公众事务具有普遍的热情,也有民主参政议政的素质,崇尚思想自由、学术独立,其存在对于教授治校制度的形成和存续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如西南联大时期,教授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言,西南联大教授会的权威“在学校正常的情况下,不显得有什么作用;但是遇到学校有对内或对外的大斗争的时候,这种权威就显出作用了”。[10]在“一二·一”惨案事件中,教授会成为整个事态发展的重要主导力量。教授会发表抗议声明,派代表吊唁死难者,又代表西南联大教授会向重庆实验地区法院呈递“告诉状”,对李宗黄、关麟征等依法提起公诉。经教授会的努力,李宗黄最终被调离。此外,教授会还派代表安抚学生情绪,劝导学生复课,恢复学校秩序,做好善后事宜。据记载,“一二·一”运动时期教授出席教授会十分集中且有连续性,较好地发挥了教授会在学校大事决策中的作用。

五、近代“教授治校”制度的形成与存续以完善的制度体系作保障

大学令》在我国高等教育史上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教授们在大学管理中的权力,明确规定:“大学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大学校长可随时齐集评议会,自为议长”;“大学各科各设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学长可随时召集教授会自为议长”。《大学令》还就评议会和教授会的职能进行了界定:“评议会审议左列诸事项:一、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二、讲座之种类。三、大学内部规则。四、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五、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教授會审议左列诸事项:一、学科课程;二、学生实验事项;三、审查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四、审查提出论文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五、教育总长、大学校长咨询事件”。

《大学令》的落实还依赖于具体学校的具体规定。以北大为例,1917年,蔡元培主持北大,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教授治校制度,这些制度是对他所制定的《大学令》的具体实践。《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则》规定:“本会以下列人员组织之。(甲)校长,(乙)学长及主任教员,(丙)各科教授,每科二人,自行互选,以一年为任期,任满得再被选。本会讨论下列各事项:(甲)各学科之设立及废止,(乙)讲座之种类,(丙)大学内部规则,(丁)关于学生风纪事项,(戊)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己)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庚)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将建议于教育总长。”《国立北京大学学科教授会组织法》规定:“本校各科各门之重要学科,各自合为一部,每部设一教授会……每一部教员,无论其为研究科本科预科教授、讲师、外国教员,皆为本部教授会之会员”,“凡关于下列诸事,本部教授会皆有讨论议决之责。本部教授法之良否,本部教科书之采择。凡关于下列诸事,本部教授会皆有参预讨论之责。本部学科之增设及废止,本部应用书籍及仪器之添置”。以上一系列制度的建立,使《大学令》中教授治校的精神落到了实处,教授们通过自己的代表人成为校政的主体。《北京大学日刊》赞扬道:“欧溯大学组织,有德模克拉西之精神而乏效能。美洲大学反之。北大合欧美两洲大学之组织,使效能与德模克拉西并存,诚为世界大学中之最新组织。”[11]顾孟余则认为蔡元培将制度建立起来后,学校的运行更加有效:“先生长北大数年,以政治环境关系,在校之时少,而离校之时多。离校之时,校务不但不陷停顿,且能依计划以进行者,则以先生已树立评议会及各种委员会等之制度。此制度之精神,在以教授治理校务,用民治制度,决定政策,以分工方法,处理各种兴革事业。”[12]可见,制度上的完善是各个大学教授治校制度得到推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高平叔.蔡元培全集(第二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4:572,

[2]王印焕.天津《大公报》的时评看民初政局[J].民国档案,2003.(3):52.

[3]何炳松.三十五年来中国之大学教育[A]//最近三十年之中国教育[C].北京:商务印书馆,1931:79.

[4]琚鑫圭,唐良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619.

[5]潘懋元,刘海峰.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830-831.

[6]蔡元培.教育独立议.

[7]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

[8]苏云峰.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1928~1937[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9]刘述礼.黄延复.梅贻琦教育论著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3-24.

[10]冯友兰.三松堂自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2008:390.

[11]北京大学新组织,北京大学日刊,第五六二号.转引自王学珍、郭建荣.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81.

[12]顾孟馀.忆蔡孑民先生[M]//陈平原,郑勇.追忆蔡元培.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362.

推荐访问:存续 近代 探讨 教授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