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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的探讨

时间:2022-06-12 13:14:01  浏览次数:

摘 要: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它是由农民分化而来。由于农民工既未彻底脱离农村,又未完全融入城市,致使他们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外成为一个具有边缘身份特征的群体。而他们模糊的身份,又使得他们的体育权利纠缠于农村与城市社区之间得不到合法的保障,以至出现农民工体育权利的严重空洞化,而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的缺失无疑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通过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以及借助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对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确立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探讨,并进一步阐明了造成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缺失的原因,最后提出了解决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问题的单位体育思路。

关键词:农民工体育;阶层;责任主体;社会分层;社会流动

中图分类号:G814.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I)07)02—0167—03

1 农民工的界定

李培林认为:“流动民工”的流动具有三重含义,一是在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从欠发达地区向较发达地区的流动;二是在职业上从农业向工商服务等非农产业流动;三是在阶层上从低收入农业劳动者阶层向其他收入较高的职业阶层流动。显然,李培林是从流动的特征角度对农民工作了社会学的描述。朱力认为以往的农民工定义“常年或大部分时间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但户口仍然是农业户口,户籍在农村,有承包田,身份还是农民,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不享受公费医疗等劳保待遇。离土又离乡,在城市的厂矿、机关、企业、商业、服务业劳动”较为清晰的反映出了农民工的基本特征——农民工阶层有一个明晰的农民身份标签,但是没能相应的反映出农民的职业特征,只是模糊的描绘了一个跨度较大的农民工职业范围。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课题组在综合其他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从四个层面去认识农民工,认为界定农民工应以以下四个层面入手:一是职业;二是制度身份;三是劳动关系;四是地域。农民工的概念应为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用去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根据以上几种不同的农民工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农民工最为普遍的特征有两点:一为身份,农民工为农民身份;二为职业,农民工为受雇于人的非农从业者。

2 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缺失

2.1是城市社区还是农村为发展农民工体育的责任主体?

在社会转型后,农民工群体不断发展为一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社会阶层,他们基本上离开了农村,大部分的时间居住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工作。无论是从职业角度还是从居住地域角度或是从生活方式角度分析,农民工都不是传统意义的农民,他们属于新型的工人阶级群体。从农民工为城市发展所做的贡献以及开展体育工作的实际出发,他们的体育权利应当由城市来保障,但是使这种理论存在争议的依旧是他们农民的身份问题,城市不愿意承担发展农民工体育的责任。吕树庭先生把这种断定农民工体育权利与义务归属两难的局面表述为:流动人口,是城市社区的新课题,还是农村体育的新课题。吕先生的一番话别具意味:“流动人口”是城市社区体育的新课题,还是农村体育的新课题?孰是孰非,还是各执其理。如果从“流动人口”带给城市社区体育的挑战来看,“流动”人口似乎应是城市社区体育的新课题;如果从农业户籍人口的角度来看,“流动人口”似乎应是农村体育的新课题。但如果我们再放宽一下视野,从未来中国城乡一体化的角度、从城乡生活方式趋同与融合、从城乡体育在不断融合中走向一体化的趋势来看,“流动人口”既是农村体育的新课题,也是城市社区体育的新课题。

2.2农民工体育是由国家买单还是由农民工自己买单?长期以来,人们把体育当作纯粹的公益事业,于是国家成为向全体国民提供公共产品的绝对主体,国家负担了体育发展所需的全部费用。这种模式曾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随着人们体育需求不断趋于多元化,体育发展成本不断增加,由国家单方面投资体育,提供体育产品的方式越来越难以满足人们当前的体育需求,于是人们开始质疑体育产品全部由政府提供的做法。

借助于产品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体育理论界开始了对体育属性的激烈探讨。公共部门经济学认为,一项活动属于公益还是私益关键看其产出的产品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如果产出的是公共产品就是公益活动,相应的提供这类产品的部门就应该是政府;如果产出的是私人产品就是私益活动,相应提供这类产品的部门就应该是企业。市场经济经济条件下的群众体育包括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非营利机构提供的准公共性产品和各类体育市场提供的私人产品三个部分。韩丹先生根据文化结构的模式,提出我国体育应区分为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体育事业基本属于公益事业,体育事业是指促进人的全局素质的提高,推动社会进步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所必需,而又不能依靠市场运做以求生存和发展的那些体育部门和单位,体育产业是指那些以企业形式进行经营活动,以获利为目标的单位或部门。不同的体育产品满足的是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的体育需要,公共体育产品满足的是人们最基本的体育健身需求,这部分产品仍然是以政府为主体提供。

对于农民工体育产品的提供,无疑也将按照以上所列三条途径。农民工流动到城市,成为城市产业工人,他们也像社会其他劳动者一样通过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并通过种种方式向国家交纳了税费,他们在承担了相应的公民义务的同时自然也应享受同等的公民权利,体育权利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分,因此,农民工在城市也应像其他普通市民一样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体育产品,但这类有限的体育产品无疑只能满足农民工最起码的健身需求,在有限产品的限制下,甚至还可能存在农民工与市民竞争体育公共产品的情况。如果,农民工有超过公共体育产品以外的体育需求,无疑,他们只能求助于非营利组织或者体育产品企业,这类产品必须由农民工或其单位承担费用。可见,农民工体育所需求的产品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共性的产品,这类产品只能解决基础性的健身需求,全体国民均可免费享用,性质为公益性,由政府提供;另一类为个性产品,这类产品能满足不同类型人们不同的体育需求,产品性质为商品,由体育企业提供,这类体育产品为有偿。

3 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缺失的几个原因

3.1身份的难以转化使得农民工难以获得市民身份。从而不能享受与市民等同的体育权利 农民工在城市不能获得与普通市民等同的种种权利和待遇,人们普遍认为,中国现有的将人口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身份制度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有关农民工体育权利的问题自然也归结如此。

身份的经典定义是由林顿在1936年提出的:身份是在特定社会结构模式中所占据的一个位置。朱力认为身份就是地位的不同表述,他进一步指出中国的身份是介于先赋身份与自致身份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身份,户籍身份它不是从上一代遗传下来的,而是由行政的力量赋予的。人们获得这种身份时,不需要也不能够依靠平等竞争,而且一旦得到了这种

身份,便不能轻易改变。显然,通过户籍表示的社会身份是具有刚性的,它难以发生改变,于是,农民工流动到城市,他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的变换职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报酬,但他无力去改变隐藏在户籍背后的农民身份,在农民工身上出现了身份与职业相分离的情况。

3.2属地管理制度使得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其体育权利滞留于农村在我国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制度,通过户籍的方式把公民的一系列权利与义务依附于户籍之上,这种管理方式在特殊的历史时代是极为有效的,户籍制度可以非常和谐的与行政管理、安全治理等制度结合起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管理。属地管理制度有一个典型特征,那就是居民只有在个人与户籍相吻合时才会享有各种合法的权利。个人与户籍分离,个人的种种权利就会滞留在户籍的所在地,个人就会丧失拥有的权利,出现个人与社会权利相分离的情况。因此,农民工流动到了城市,他们的种种权利却随着他们的户籍滞留在了农村。按照制度的规定,他们的体育权利应由他们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来保障。但这明显就是一个悖论,农民工离土又离乡生活在城市,无论是从时间角度还是空间角度,他们的体育权利都无法由户籍所在地农村来保障,单从技术角度而论这就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

3.3当前政府还无力承担城乡一体化后应追加的包括体育在内的种种国民待遇的巨额成本 对现有户籍制的制度依赖,使得政府缺少取消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内在驱动力。户籍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政府面临对之进行改革的压力,但是长久以来户籍制度承载着特殊的社会管理功能与资源配置功能,使得政府仍然有保留户籍制的需要,且户籍制的城乡一体化意味着国家必须支付巨大的国民待遇成本,为农村人口追加城市居民已经享受到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体育等待遇。因此,从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角度考虑,户籍制度虽然造成了农村人口、农民工国民待遇空洞化,但是它可以为国家财政提供保护的屏障。同时,在目前跨地区社会流动频繁的情况下,现行的户籍制度使得流动人口流入地政府可以设法免去为流动人员提供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体育及其他各种社会服务的责任。

3.4农民工社会流动的频繁造成农民工体育组织管理技术层面的巨大困难社会流动是指社会成员从某一种社会地位转移到另一种社会地位的现象。农民工阶层是一个流动性强的过渡性阶层。农民工通过地理空间的流动,来寻求新的职位,获取新的资源,以改变其社会地位。从流动的形式看,农民工流动表现为:1)空间的循环流动;2)职业的频繁流动。农民工空间流动一般是指向其频繁往返城乡的过程。空间流动的频繁,对于组织管理农民工体育是极为不利的,在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的问题上,城乡之间本来就存在较大争议,现在又增加一项更具现实性的技术难题,对于在城乡之间解决农民工体育问题如同雪上加霜。如果说以上所论是农民工流动于城乡之间所带来的宏观层面的体育组织管理问题,那么农民工在城市不同的职业之间频繁流动所带来的体育组织管理问题则是属于微观层面的。由于农民工的职业通常为非正规职业,就业岗位的不稳定使得他们必须在城市不同的行业之间频繁变换职业。

3.5农民工处于社会分层中的底层,体制外获取社会资源的方式使他们难以在体育层面融入城市体育的主流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跟社会其他阶层相比,他们占有的各类社会资源是较少的,因此他们在城市中根本就不具备与城市市民竞争的实力,他们只能从事一些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苦”的工作,获取的报酬通常也少于普通市民。城市下岗工人虽然下岗,但仍然生活在体制之内,国家依旧在想方设法保障他们的种种权利,其中就包括了体育权利。而农民工,他们由于农民的身份,使得他们游离于体制之外。尽管他们拥有较少的社会资源,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但是现有的社会制度还无法接纳他们,他们得不到体制内各种资源的保护与支持,只能在体制外生存,只有借助非正式组织的保护支持功能来替代城市居民享有的正式组织的保护支持功能。反映在体育层面,农民工只能靠体制外非正式组织获取体育资源,体制的排斥,使得他们在国家体育体制之外形成一种相异于城市社区体育文化的亚文化形式,而农民工体育亚文化一旦形成将使得他们进一步的强化与维护这种体育亚文化,这对于把农民工体育纳入到城市体育的主流是极为不利的。

4 单位体育——农民工体育由农村向城市社区过渡的中间环节

当前我国仍处于城市化的进一步深化阶段,户籍制度改革在目前还不可能一步到位,那么根源于户籍制度的农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身份与权利分离的情况还将在短期内存在,农民工体育权利在城市社区与农村之间仍将有继续空洞化的可能。也就是说,在社会背景、资源、国家制度、体育组织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实际制约下,当前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还难以在城市社区与农村之间定夺。

如果把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认定为城市社区,几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难以忽略的:首先,在我国当前制度背景下,农民工身份还难以实现彻底的转化;其次,社区是一个静态组织,而农民工是个动态的松散群体,社区不具备保障农民工体育权利的能力;再次,把农民工体育归于社区体育范畴,在社区体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容易引发一场市民与农民工竞争体育资源的冲突。

同样,如果把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认定为农村,也有一些当前难以解决的困难:首先,农民工已经不是传统意义的农民,他们居住在城市从事非农的工作。并且农民只是一个职业概念,它没有囊括农民工这一工人阶层的能力;其次,从组织管理农民工体育技术角度而论,农民工无论是从空间、还是时间角度都远离了农村,逻辑上不能再将农民工体育归结于农村;再次,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部分的农村人口将迁移到城市,岂能有把其体育权利再交付于农村的逆城市化举措。

那么,是否有折中城市社区与农村的可能呢?折中城市社区与农村,把两者都视为农民工体育的责任主体这种模式最令人担忧的仍然是责任主体缺失的问题,有可能,两者的优点被中和了,两者的种种缺点却叠加了。

是否农民工体育已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了呢?我们认为计划经济制度下曾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单位制体育”经过现代改良,有可能成为当前解决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问题的第三条道路。“单位制体育”具有一些城市社区与农村不可比拟的优势,它至少可以解决一些农村与城市社区均难以解决的农民工体育难题,诸如:1)身份的难题,有关农民工身份的问题在单位内可极大的忽视,不管农民工在社会制度中为何身份,他们在单位内均为单位职工;2)流动所造成的体育组织困难问题,尽管农民工发生频繁流动,但单位依旧是其在城市的永久根据地,单位具有集群的功能,能把松散的农民工集聚起来,农民工可以由一个单位流动到另一个单位,其体育权利也可以跟随其在单位间流动,单位为他们保障体育权利;3)经费的难题。单位体育经费问题可以通过政府、企业、社会、农民工个人等多渠道解决。通过单位体育的过渡形式,使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实现由农村向城市社区的最终转化。

当然,单位能否在当前真正成为农民工体育的责任主体,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深入到农民工体育的理论与现实层面,对于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富有建设性的探讨。在这里,作者只是提出一条思路,以供学者及相关决策机构参考。

注:“本文中所涉及的注解、图表、公式等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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