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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研究述评

时间:2022-06-12 13:35:02  浏览次数:

摘 要:近年来国内学者关于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研究涵盖了公共体育场馆的性质、运营管理模式、管理体制改革、经营内容、绩效评价、区域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学校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国外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等领域,横跨多个学科。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的多功能开发、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扶持政策等领域是当前我国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研究的薄弱之处,也将成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研究的重点方向。

关 键 词:体育管理;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中国;综述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3)05-0043-06

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和深圳世界大运会等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相继落户中国,加上各地争相举办全国运动会、城市运动会和其他大型单项体育赛事,使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数量与规模得到前所未有的增长。与此同时,现行公共场馆运营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日益凸显,迫切需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正成为各级政府和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本研究对国内外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研究进行综述,旨在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发展,特别是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实践提供参考。

1 国内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研究动态

1.1 公共体育场馆的性质

李明[1]指出公共体育场馆是一种“国有资产”,所提供的体育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应该由市场提供,或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张岩[2]认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非经营性资产。刘波等[3]借鉴“公共产品理论”,提出公共体育场馆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曾庆贺等[4]也肯定大型公共体育场馆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张桂宁[5]指出公共体育场馆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刘利等[6]以我国国有体育场馆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矛盾为研究出发点,分析国有体育场馆具有公益性与经营性双重属性,提出在市场化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以实现两者的统一。刘志群等[7]从管理学和公共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分析公益性与经营性之间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公益性是经营性的实现目的,而经营性是实现公益性的有效手段,两者互为补充。但目前体育场馆公益性、混合性和经营性的划分标准尚存较大争议。方曙光等[8]指出应根据公共体育场馆承担的社会公共职能和社会化程度作为划分标准来确定场馆的经营性质。

以上研究显示,目前关于公共体育场馆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和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双重属性得到广泛认可,对进一步明晰公共体育场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公益性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涉及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和经营性划分具体标准和相关评价标准领域研究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服务评价的科学性。

1.2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模式

谭建湘等[9]将目前国内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分为5类:传统事业型、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企业双轨制、委托经营和企业化运营。同时指出,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经营中全额拨款占的比例很小,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营的占很大的比重。在管理权归属上,绝大部分公共体育场馆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少数新建大中型公共体育场馆资产的管理权开始归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学校体育场馆基本上归口教育部门管理。张宏[10]认为,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目前国内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各不相同。按经营者不同,可分为政府管理、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法人管理、私人管理;按资金来源不同,可分为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按单位性质不同,可分为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综合以上研究成果,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模式已由传统事业型向企业型过渡的观点得到广泛认可,相关的实证研究显示,现阶段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模式的多样化是我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客观环境决定的。但由于涉及体育场馆事业型向企业型转化的客观要求和操作途径等领域的实证研究不足,因而对不同运营模式利弊研究尚未形成成熟的学术观点。

1.3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体制改革

谭建湘等[9]指出,公共体育场馆应按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实施产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公共服务支付方式建立政府与体育场馆的市场关系,加快完善公共体育场馆的企业化制度。刘波等[3]认为,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把市场机制引入到体育场馆的运营中是今后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改革的方向。冯欣欣等[11]认为,大型体育场馆民营化就是建立政府与民间机构的合作关系,政府负责规划与决策,提供相关的政策、法律及必要的资金支持,私营部门或社会机构负责建设及经营。张桂宁[5]认为,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主要是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允许或鼓励民间参与,经营中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具体方式包括合同承包和特许经营两种类型。张宏[12]认为,公共体育场馆改制就是指将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事业单位性质转变为企业性质,将全资国有产权转变为多元化产权,两个改制的前后顺序是先转企再进行产权多元化。曾庆贺等[4]认为,大型体育场馆的市场化是由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场馆的决策、融资、建设、运营等供给的过程。庄永达等[13]认为,应将体育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市场化途径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改变原有的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和管理体制。陈元欣等[14]指出未来体育场馆经营发展态势是运营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经营模式和内容多元化,委托经营日益增多、企业从业机构比例上升。方曙光等[8]提出在借鉴文化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进行分类改革,划分公益性、混合性和经营性体育场馆,培育市场主体。

以上相关研究显示,目前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向民营化、企业化和市场化发展方向已被广泛认可,尤其是针对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实际状况,提出了分类改革的基本思路,对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在改革的具体步骤、方式和保障措施等理论和实证研究领域,尚未获得根本性的突破,整体上目前体育场馆改革的理论还滞后于改革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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