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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煤矿职业病防治

时间:2022-06-14 16:56:01  浏览次数:

zoޛ)j馟iMvM8׍w<۝_{m5۾uO}|Ӿxm5ix}v}Z方案。在15家被调查的乡镇和民营煤矿中,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有9家,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的有9家,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4家,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的有3家,设置了公告栏的有8家,设置了警示标志的有10家。

在41家煤矿企业中,与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38家,占所调查企业的92.86%,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的有28家,占所调查企业的68.29%,合同中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的有25家,占所调查企业的60.97%。

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41家煤矿企业中,在企业管理层和采掘队建立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的分别有35家和26家,占所调查煤矿的85.36%和63.41%。设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有11家,占所调查煤矿的26.83%,主要集中在区属国有和市县国有型煤矿。共调查乡镇民营企业15家,在管理层建立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的有10家,在采掘队建立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的有4家。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主要防护设施

调查结果显示,露天煤矿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煤尘、矽尘、氮氧化物、振动和噪声。企业采取的主要防护设施有:防尘口罩和防噪耳塞。井工煤矿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则为煤尘、矽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噪声、高温和振动。企业采取的主要防护设施有:防尘口罩、耳塞、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湿式钻眼、在采煤机和掘进机安装喷雾装置、在带式输送机安装除尘器、在转载点设置喷雾等。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41家煤矿企业中,自行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检测的有31家,占整个调查煤矿总数的75.61%,其中96.77%的煤矿的监测周期小于3个月,80.64%的煤矿对总尘和呼吸性粉尘均进行了监测,41.93%的煤矿工作场所监测齐全。在所抽检企业中,能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监测的有23家,占整个调查的56.10%;能将工作场所粉尘的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的有26家,占63.41%;掘进、采煤、运输等工作场所粉尘总尘监测点的合格率为59.3%~64.2%,呼尘监测点合格率为52.9%~60.5%。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41家煤矿企业中,与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签订协议的有24家;开展上岗前体检的有38家,占总数的92.68%;开展在岗期间体检的有35家,占总数的85.36%;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工人进行离岗时体检的企业有20家,占总数的48.78%。

问题

防治机构不健全

当前,自治区仍有部分企业未设置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设有机构的煤矿企业也大部分将机构设置在安监部门,由安检科室人员兼任,设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企业比例较低。由于管理人员大多为非专业人士,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有限,不能很好地形成合力。特别是部分乡镇及民营煤矿,管理人员多为技术员兼任,且人员数量配备少,管理困难。

措施实效性不强

目前针对煤矿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粉尘防治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实效性不强。部分工序作业人员很难将粉尘浓度降到国家要求的浓度以下,难以从本质上达到预期效果。煤矿企业(特别是乡镇煤矿)重效益、重安全,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却落实不到位。有的井下防尘设施不可靠,未配备检测噪声及个别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有的采掘工作面的防尘装备不足,湿式打眼、装岩洒水、巷道冲尘、风流净化、煤层注水、水泡泥的使用等综合防尘措施在现场落实不到位。

粉尘监测合格率较低

小型煤矿、市县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自行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监测的比率为50%左右,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的只有20%,而民营煤矿进行委托监测的比率更低,并且大部分煤矿的粉尘监测不能涵盖所有工作场所,开展呼吸性粉尘监测的比率更低。由此可见,当前全自治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监测还存在着一些漏洞,监测结果尚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整个作业场所的危害程度。

由于部分煤矿不能有效、规范、系统地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监测,导致煤矿管理层和劳动者不能及时客观地了解、掌握作业场所的危害程度,因此不能采取有效、合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职业健康监护不到位

职业健康体检是职业病的二级预防阶段,是早期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的最主要手段。通过职业健康体检,可以早发现、早诊断与职业相关的疾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然而,自治区目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不能覆盖所有劳动者,特别是乡镇煤矿工人。他们的流动性大,对煤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待加强

近年来,宁夏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目前,煤矿安全监管主要以控制安全伤亡事故为主,忽视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且职业病有潜伏期,不能及时显现,具有隐匿性,当前对职业病的监管监察存在着力度不够等问题。煤矿企业普遍对职业病不够重视,煤炭企业管理者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认识不到位,特别是乡镇煤矿和民营企业的管理漏洞较为明显,不能很好地落实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对策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系,明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配齐人员,科室职能独立,不得挂靠、兼任。职业卫生资料要实现集中管理,避免多头管理。

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煤矿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应坚持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加大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与监督检查。煤矿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在粉尘治理上,坚持使用通风除尘、煤层注水、湿式作业、风流净化等技术,或用除尘器除尘和加强个体防护,大力开展综合防尘技术创新。

在有毒有害气体治理上,要加强以通风排毒为主综合防治措施,对井下所有头面实施防治瓦斯连续监测监控,同时对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查,降低职业受到危害的可能性,同时加强瓦斯与二氧化碳突出的防治。

在噪声治理上,主要设备,如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局部通风机安装消音器,对工艺上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固定岗点,设置隔声操作室,采取巡检制,同时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噪护具加强个体防护。

在高温治理上,要对井下各机房、硐室等高温作业场所应加强通风降温等防治措施,定期监测空气温度,并加以记录。

加强监测与评价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要从源头做起。煤矿企业必须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严格按“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卫生审查。除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3号),对生产性粉尘和粉尘中游离SiO2的含量、生产性毒物含量、噪声、放射线及其他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外,还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每年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与评价,且将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并存档、上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超标,应找出原因并进行治理。

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煤矿企业应按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如发现职工有职业病或是职业禁忌证的应积极治疗,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增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转变片面追求安全指标的观念,由“我要安全”向“我要健康”的思想转变,提高政府及企业领导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企业要着力改善和创造有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职业病隐患,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图片源自百度)

实习编辑  招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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