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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0年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时间:2022-01-09 12:16:35  浏览次数:

2019-2020年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年的工作开展以来,我镇党委当政府在上级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工作要求,加强党风作风建设,结合“两学一做”活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教育,营造廉政氛围。

一是突出学习重点。通过中心组学习会议、党政班子(扩大)会议、每周例会和镇村干部大会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组织班子成员、镇村干部学习党纪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各级纪委全会精神、县委“十不准”等各项规章制度,打好预防针,从思想源头上筑牢廉洁自律的防线。每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知识测试,通过测试、讲解、再测试确保每位干部都能把学习的内容消化吸收。二是丰富教育形式。采取上党课、开讲座、组织谈话、播放警示教育片等方式进行廉政教育。邀请县委党校副校长池钟老师对全镇党员干部作专题讲座;组织党员分批次参观夏茂镇红色展厅,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三是宣扬廉政文化。充分利用横幅、宣传栏、led显示屏和移动短信平台等载体,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农

村活动。现已发放廉政宣传单700余份,发送廉政短信60余条,营造全镇上下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四项机制,改进干部作风。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改进干部工作作风。一是建立岗前谈话制度。围绕管人、管钱、管事等关键环节,通过岗前谈话提升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做到提醒在前、建章立制在前、约束在前,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党委换届后,镇党委书记已对新班子成员9人进行了岗前谈话。二是强化内部管理制度。针对巡查中发现个别公务接待事项不清、公务用车没有按规定实行定点停放、差旅费报销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我镇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坚决纠治“四风”问题,印发了《大洛镇差旅费管理办法》等通知。根据本镇实际情况,废止不适用的制度1项,新制定制度1项,修订和完善不合时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财经纪律等制度6项,包括公务接待、财务报销、干部用车、干部考勤、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强化督查,规范公务行为,确保制度贯彻执行到位。三是强化公开制度。严格按照要求抓好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通过公示栏、政府网站、“阳光短信通”等平台将群众关心,涉及人、财、物的关键信息进行公开,切实防止公开流于形式。今年以来公开党务、人事任免、三公经费预决算、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农村低保、新农保

报账、工程招投标、重大项目建设等信息196条。四是强化审计制度。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对镇村两级组织定期进行审计,加强镇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结合“两查”活动,对20xx年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发现个别村存在两委干部违规领取津补贴、工程款大额现金支付等问题,即时对村主干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和责令限时整改,目前涉及到的村均已整改到位。

三、强化“一把手”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镇党委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精心部署,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一是及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五月份党委换届后,镇党委及时调整充实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镇党委书记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分别约谈各党支部负责人,就反腐倡廉形势、任务、如何承担主体责任等方面进行谈话,增强各基层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二是抓好责任分解。明确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对自己分管范围内负有主体责任,各站办负责人对站办负有主体责任,村书记、主任对村支部、村委会负有主体责任。坚持“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班子成员分工,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细化分解,要求各村、各站办做好责任的二次分解。镇党委主要领导带头深入所包各村,深入调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查落实情况,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三是强化责任考核。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责任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与全镇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年初,与各村主干、各站办负责人签订《20

c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20xx年纠治“四风”责任书》。对站办开展政风行风基层评议工作,实行站务公开。对村党支部书记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并进行民主评议,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村干部绩效考评挂钩,奖优罚劣。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两个责任”,或者出现重大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倒查问责机制。同时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案件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主体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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