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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2-01-18 17:39:53  浏览次数:

*****资产管理部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

(三)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电脑、网络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账、物相符。

(二)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各子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直接负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专职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二)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出现变化时及时调整明细账。

(三)根据资产管理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八条总财务部及各子公司财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固定资产会计账簿,统管固定资产总账核算与明细核算,对总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每一项固定资产定制固定资产卡片。

(二)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及时、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

(三)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管理,每月按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四)参与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全过程的监督,会同资产管理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按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报废审批手续,审核编制固定资产修理、报废计划

第三章购置

第九条总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财务部会签后报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由相关部门签订合同负责购置,一资性购置固定资产超过5000元的,需按“三重一大”经会议讨论决策。

第十条购设备进厂后,由购买单位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将购置申请、合同、发票、入库单据及时报财务入账,并报直接负责部门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一条子公司可根据总公司统一安排建造固定资产。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书转增固定资产。

第四章使用及保管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子公司综合部,按照每一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明细账至少一式三份,其中财务部门保存正本一份,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各保存副本一份,每季度需核对一致。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明细账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数量,预计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存置处所、资产入账价值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纳入公司预算。后续支出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维护、修理或更新改造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

直接负责部门及资产管理部,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做相应变动记载;固定资产实物形态发生变动时,直接负责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及资产管理部,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做相应变动记载。

第十七条使用部门应制订固定资产操作(使用)规程,并按规程操作(使用)固定资产,定期维护和保养固定资产。

第五章清查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资产管理部与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每年年末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重大资产损益,或有其他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送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二)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事故;

(三)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第二十一条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管理部、财务部门、直接负责部门、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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