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安全管理制度,1
时间:2024-01-11 08:17:02 浏览次数:次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1,供大家参考。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仓库原料及成品的储存、装卸、搬运等过程的安全管理要求,目的是为了加强仓库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职工的安全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仓库、罐区及临时存放点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仓库管理员负责库存物资入库、储存和发放的整个过程的安全管理,及仓库安全日常巡查。
2.2安全部负责仓库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并对库存物资入库、储存和发放的整个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 仓库建筑
3.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
3.2仓库内不应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因装卸作业等确需搭建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同意,并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临时防火措施,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3.3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3.4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3.5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3.6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施。
4 储存管理
4.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进行登记。
4.2库房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4.3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2)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3)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4)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5)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4.4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
4.5甲、乙类物品的储存除执行GB 15603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甲、乙类物品桶装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3)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4)易自然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应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4.6室外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m。室外储存场所的总储量以及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2)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并应控制植被、杂草生长,定期清理。
4.7将室内储存物品转至室外临时储存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尽快转为室内储存。
4.8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4.9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材料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定期处理。
4.10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
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4.11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氧化、还原性化学品应与其它危险品分开存放。
4.12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4.13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4.1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类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15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4.16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4.17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4.18化学品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4.19库区和仓库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仓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5 化学危险品的养护
5.1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5.2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5.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
6.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6.2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数量;
b.包装;
c.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7 装卸管理
7.1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进入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应为防爆型;
进入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7.2储存危险物品和易燃物资的室内储存场所,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
7.3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7.4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
7.5甲、乙类物品在装卸过程中,应防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操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鞋帽,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对能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7.6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7.7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仓库、室内储存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
7.8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
7.9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仓库内停放和修理。
7.10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具备运输资质,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和使用手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
7.11叉车搬运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叉车使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无证人员驾驶叉车。
8 用电安全管理
8.1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和丙类液体室内储存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使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
8.2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8.3仓库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8.4仓库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8.5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8.6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8.7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路、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8.8仓库的电气设备应设专人管理,由持证的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发现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线相互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或接线、检修。
8.9仓库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8.10仓库应按照GB 50057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并应每年检测一次,其中甲、乙类仓库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专业部门测试合格证书。
8.11仓库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拟定风险控制措施和作业范围,报安全部审批,备案。使用时间不超过3天,到期及时拆除。
8.12甲类仓库的每个仓库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8.13在库区及仓库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8.14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8.15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仓库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9 用火安全管理
9.1进入甲、乙类仓库的人员应登记,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9.2仓库内应禁止吸烟,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9.3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标志。因施工确需明火作业时,应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并设专人和灭火器材进行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9.4室内储存场所禁止安防和使用火炉、火盆、电暖器等取暖设备。
9.5仓库内的焊接、切割作业应在指定区域进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在工作区域内配备2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b)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c) 工作区周边8m以内不应存放物品,且应采取防火幕布、金属板、石棉板等与相邻可燃物隔开;
d) 若焊接、烘烤的部位紧邻或穿越墙体、吊顶等建筑分隔结构,应在分隔结构的另一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e) 作业期间应有专人值守,作业完成30min后值守人员方可离开。
10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10.1仓库应按照GB50016和GB 50140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10.2仓库禁止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10.3仓库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10.4仓库应设置明显标志划定各类消防设施所在区域,禁止圈占、埋压、挪用和关闭,并应保证该类设施有正常的操作和检修空间。
10.5仓库设置的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10.6仓库设置的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
确需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11 罐区管理
11.1罐区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11.2罐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等消防安全标识,并严格落实入库人员禁止携带火种、库内禁止吸烟、擅自动火的规定。交通运输工具进入库区应安装阻火器。
11.3罐区职工应按防止产生火花、静电的要求着装,使用不产生火花的专用检修、测量工具进行作业。气焊、电焊等动火作业前应排清易燃易爆物料。
11.4罐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11.5装卸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汽车罐车向容器卸甲、乙、丙类液体的卸油系统按要求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2)现场不存在油品“跑冒滴漏”现象;
(3)装卸区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4)装卸作业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做好设备与罐车之间的防静电等电位连接。
12 相关文件
1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2.2《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1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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